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 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5-02-0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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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

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劳资专管员职业化建设,提高欠薪治理专业化水平,决定面向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劳资专管员。

二、职业技能等级及申报条件

设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4个等级,每个等级具体申报条件以《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为准

三、申报认定

坚持自愿原则,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劳资专管员,申报认定劳动关系协调师。

(一)直接申报认定

符合申报条件的劳资专管员,到当地具备劳动关系协调师评价资质的社评机构或考点报名,按规定要求参加考试认定。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汇总发布劳动关系协调师认定计划、具有认定资格的社评组织名录,并结合“三课”服务主动推送相关信息。

(二)先培训后认定

1.培训报名。符合申报条件的劳资专管员,按照自愿、就近原则,确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从本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中,选取具备培训资质,培训水平高、声誉好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严禁指定培训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积极参加培训的劳资专管员报销培训费用。

2.组织培训。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培训大纲组织培训。鼓励各结合实际,参照《工程建设领域劳资管理职业能力培训参考大纲》(附件1),适当增加培训内容。培训合格的,培训机构应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3.组织认定。培训机构组织参训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培训情况,参加由社评组织开展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认定。通过认定的,由社评组织核发“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待遇激励

(一)个人激励

1.对经在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及等级认定的,其规定培训及等级认定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不得扣减工资福利。

2.劳资专管员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3.鼓励总承包单位探索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劳资专管员工作积极性,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资专管员,根据其现实表现和完成工作量,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二)项目激励

对在建项目总承包单位积极组织劳资专管员参加评价认定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该项目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施工过程中未发现欠薪违法行为的,年度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报“安薪项目”中可获得一次性加分10分,并实施低频次日常监管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劳资专管员职业能力素质是持续推进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落地,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的重要举措。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宣传,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做到应配尽配,使广大工程建设企业增强组织动员劳资专管员参加职业能力培训及等级认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工作机制,指导职业等级评价机构完善题库,规范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工作。各级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专场培训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培训大纲及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职业要求,全要素涵盖培训内容,全周期确保培训时长,全链条确保培训质效。

(三)确保评价质量。要强化结果导向,严格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效能,严格实施考务管理,强化质量督导,确保高质量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劳资管理职业能力培训参考大纲及培训简要流程.doc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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