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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及其陪同人员、用人单位代表等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当事人不应当有哪些行为?
2024-08-16 字体

工伤职工及其陪同人员、用人单位代表等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当事人不应当有哪些行为?

  工伤职工及其陪同人员、用人单位代表等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终止鉴定程序;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与伤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三)冒名顶替及伪造身份证件的; (四)侵犯他人隐私或谩骂侮辱专家及工作人员等扰乱现场鉴定秩序的;(五)对专家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进行威胁的; (六)影响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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