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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山东省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2018-04-14 字体

山东省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山东省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答: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山东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山东省,在山东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山东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2、非山东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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