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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生育费用如何报销?
2016-09-26 字体

咨询:张女士是省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了省直社保,在省直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顺产),如何报销结算?

解答:发生符合省直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30日内,需要由用人单位提供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发票附于A4纸上、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有手术者需提供手术记录、主要检查病理报告单、医嘱单)住院明细,住院发票。以上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生育医疗费报销业务。

生育医疗费用为定额结算标准是:产前检查费800元、顺产2200元,张女士可报3000元。

依据:《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755号)

第二条 第一款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等;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定额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

1、产前检查费800

2、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500

3、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1800

4、顺产2200

5、阴式手术产2500

6、剖宫产4500

7、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00

8、绝育及复通手术费800元。 

第三款 符合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以下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生育医疗费报销业务。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和住院收费票据原件(若在外省医院生育仅需住院收费票据原件)

3、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5、有生育并发症者,需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6、外省签发生育证的需要签发地派出所开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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