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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在今年9月份招用了几名职工,当时没有给他们签订合同,现在12月份单位找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可有一名职工不想签,单位该如何处理?
2016-02-15 字体

  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终止劳动关系当日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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