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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济南分公司工作,单位不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缴
2015-10-11 字体

    我在一家济南分公司工作,单位不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缴

纳社会保险,我想问问是否可以在当地申请仲裁?仲裁被申诉方应当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因此你们可以在济南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依据人社部发[2008]78号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类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用人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的用人单位承担。

由此可见,如果您所在的分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你们在申请仲裁时应当把分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反之就应当把总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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