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2013年的时候单位安排我到国外培训,当时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并且约定如果违约需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最近单位效益不好,已经二三个月没有发放工资了,我想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同意,但是要我支付相应违约金?
我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2013年的时候单位安排我到国外培训,当时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并且约定如果违约需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最近单位效益不好,已经二三个月没有发放工资了,我想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同意,但是要我支付相应违约金?
答: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像您这种情况单位已经二三个月不发放工资,应当属于拖欠工资。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如果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需要给您经济补偿金,这是您应获得的权益。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其中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就是“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因此您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