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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决定将厂房搬往外地,我们不想去外地工作,单位说不愿跟随公司到外地工作的员工,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5-09-08 字体

    我们单位决定将厂房搬往外地,我们不想去外地工作,单位说不愿跟随公司到外地工作的员工,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局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法律上所规定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关键在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企业搬迁,员工因自身原因不愿跟随公司到迁移目的地工作,必然导致双方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如果只是企业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也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该“客观情况”不致于使双方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支付。

        因此某机械公司因生产经营战略调整,需要搬迁到外地,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是该客观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就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费的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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