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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大学毕业后,与一家企业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单位给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已经履行完了试用期,才听说单位约定的试用期不合法,他应该如何维权?
2015-07-14 字体

    何某大学毕业后,与一家企业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单位给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已经履行完了试用期,才听说单位约定的试用期不合法,他应该如何维权?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何某与单位签订2年劳动合同,最多能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

    同时依据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单位应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何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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