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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私企的一名职工,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在济南工作,现在单位要我去青岛市工作,我家是济南的,不同意去青岛工作。单位就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想问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
2015-07-10 字体

答:您这种情况如果合同中有明确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既然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有明确的履行地。在合同履行期间,单位就没有权力将您派往异地工作。如需变更工作地点,必须经单位和您进行协商一致,才可以进行变更。

但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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