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前段时间招用了几批员工,由于单位业务繁忙,当时没有及时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我们现在想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几名员工拒绝签订,像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您单位招用的职工在一个月内的,经单位书面通知后,职工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您招用的职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对于职工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终止劳动关系当日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