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
2015年3月1月起,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执行每月1600元,小时工资为16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执行每月1450元,小时工资为14.5元。
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文件依据 鲁政字〔2015〕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6)387号《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