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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2-09-23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

通知

 鲁人社字〔2022〕10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统称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要求,就设立审批权限、监管职责和评估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划分

(一)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和普通民办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权限,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规定,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前由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设立的技工学校,今后其变更、延续、注销等审批事项一并划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已正式受理但尚未批复设立技工学校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后可以按原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未正式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

(二)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和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权限,仍按照原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继续委托济南外其他15个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管委会、上合示范区管委会、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和部分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三)技师学院办学许可和民办技师学院筹设由省政府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

二、强化监管职责落实

    新设立公办技工学校,按照其举办单位层级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日常业务监管。新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按注册办学地址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日常业务监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管。新设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业务监管单位不变。各业务监管单位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指导学校做好招生管理、学籍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毕业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规范现场评估标准

我厅将会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山东省技工院校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负责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现场评估工作。受委托开展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和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的单位,应从山东省技工院校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时,要严格按照《技工学校设立现场评估标准表》(见附件1)、《高级技工学校设立现场评估标准表》(见附件2)、《技师学院设立现场评估标准表》(见附件3)有关指标,逐项评分,并提出评估意见,保证评估结论公平、公正、权威。

联系人:职业能力建设处  于金

联系电话:0531-51788150

 

附件:1.技工学校设立现场评估标准表

   2.高级技工学校设立现场评估标准表

3.技师学院设立现场评估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923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鲁人社字〔2022〕106号.docx

鲁人社字〔2022〕1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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