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2号)要求,确保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在全省国家级功能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我厅制定了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现予以公布。
咨询电话:0531-8691492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15日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制)。
二、监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三、事中事后监管
到达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作出处理。
四、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补充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分类监管
依托诚信档案,结合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对合作培训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合作培训机构,增加上门实地检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等监督检查的频次;对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良好的合作培训机构,减少上门检查频次。
六、社会监督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学员在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开的投诉举报渠道进行反映。接到投诉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和答复。
七、法律责任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监管处室(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投诉举报电话:0531-86914920
九、有效期
本制度与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在全省国家级功能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到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