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技工院校: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事项114项。为做好取消后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保持政策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现将国发〔2016〕68号、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国务院前六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决定等文件翻印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资格清理整顿的要求,对国务院取消的7批、433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中涉及技能类职业资格的,不再开展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对已经取消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除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职业资格事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部分技能类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取消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加强服务,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对已取消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要按照人社厅发〔2016〕182号精神,分门别类,妥善处理好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取消后续有关问题,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
1、李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电话:0531-8603513。
2、丁文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电话:0531-86023201。
国发〔2016〕68号、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国务院前六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决定等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