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因公出国(境)培训专办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外专〔2016〕18号
各市外国专家局(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外专发〔2015〕119号文件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的通知》(鲁外专〔2015〕14号)关于建立出国(境)培训材料审核专办员制度的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因公出国(境)培训专办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
2016年10月20日
山东省因公出国(境)培训专办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规范因公出国(境)培训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管理,根据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办员是指各市外国专家局(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从事因公出国(境)培训业务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培训手续办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办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品质过硬,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纪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
(二)外语及计算机基础较好,熟悉国家和省因公出国(境)培训方针政策,掌握因公出国(境)培训报批申办程序和具体要求;
(三)正式工作人员,岗位相对稳定,可在较长时间内从事专办员工作。
第四条 专办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院校、企业)因公出国(境)培训制度制定、项目申报、材料审查把关、手续办理、政策及外事纪律宣传;
(二)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跟踪管理,调度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情况,发现违法或违规问题,及时向省外专局和本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三)负责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指导参训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将学习收获转化为创新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工作水平的具体措施,督促参训人员及时撰写总结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并跟踪培训成果的落实及推广;
(四)负责统计汇总出国(境)培训情况(包括团组数、人数、日常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培训成果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打算等),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要求报送省外专局;
(五)对省外专局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专办员可设AB角,AB角均需报省外专局登记备案。下属单位较多或出国(境)培训任务较重的单位,可设置二级专办员,与一级专办员同样管理,一起登记备案。
第六条 凡设有专办员的单位,因公出国(境)培训有关工作统一由专办员负责办理。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其他与因公出国(境)培训业务无关的人员代为办理。
第七条 省外专局不受理非专办员(指一级专办员)报送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材料。专办员因故不能亲自前往须委托二级专办员及其他人代送材料的,应出具单位委托证明。
第八条 省外专局每年举办专办员业务培训班,专办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培训,及时准确掌握出国(境)培训最新的政策要求及工作程序。经培训测试合格的方可作为专办员。
第九条 省外专局定期对专办员进行业务工作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办员给予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到位的专办员,进行单独培训,仍不能较好履职的,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换;对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专办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更换专办员的,应及时将新专办员报省外专局备案,并对新专办员进行业务交接及培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外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