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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丨《山东省工伤认定规程》解读材料问答式
2025-01-02 字体

山东省工伤认定规程解读材料问答式

 

1.职工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必须48小时内进行事故登记吗?如果进行事故登记,对用人单位有什么帮助?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含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在48小时内填报《山东省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报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此规定为倡导性要求,而非强制性要求。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在48小时内报送工伤事故,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报送《山东省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时间可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能有效减少用人单位因超时限而承担的责任。

2.一般情况下,申请工伤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与伤情有关的病历材料。

3.申请工伤,哪些情形需要提交相应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

4.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30日内材料不完整,用人单位可以申报工伤吗?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当前能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例如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等,后续按照人社部门出具的补正材料告知书及时提交补充材料即可。

5.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一直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年内材料不完整,职工可以申报工伤吗?

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当前能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例如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等,后续按照人社部门出具的补正材料告知书及时提交补充材料即可。

6.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属于省内其他地域管辖应该怎么办?

作出受理决定前,发现应由本省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应与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双方对管辖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在15日内解决管辖争议。

工伤认定申请管辖协商一致后,首次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移送,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移送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明确拒绝移送的除外。接受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收取移送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起算受理审核时间。此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即申请人首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7.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急性中毒,用人单位可以立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吗?

急性中毒等既属于国家职业病诊断目录范围内确定的职业病又属于国家事故伤害统计范围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近亲属可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告知当事人享有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权利,未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可按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

8.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事实存在争议,如何保障双方的权利?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未载明用人单位意见或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启动限期举证程序,向用人单位发送《工伤认定申请限期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20日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举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9.工伤职工在初次就诊时诊断有遗漏,但工伤认定结论已作出,该如何补救?

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因证明材料变化导致伤情或受伤部位变化的,应变更文书内容,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执行的除外。申请人提出伤情或受伤部位变化的,需提供工伤受伤后一年内与伤情相关的有效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

10.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有哪些情形会撤销原工伤认定结论?并举例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一)主要证据改变、影响工伤认定结论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三)因当事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

(四)同一事故伤害作出两个及以上工伤认定结论的。

(五)可以依法撤销的其他情形。

例如,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工伤结论;后经法定程序,确认职工并非承担同等责任,而是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改变影响工伤认定结论,因此应撤销此前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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