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促进共同富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精神,我厅在《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省有关部门、各市的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从岗位属性、开发管理机制、岗位设置和人员待遇、岗位和在岗人员管理等方面,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工作需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6日至12月5日。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我厅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并备注联系方式)。在《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前,我厅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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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6日
附件1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促进共同富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不设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不得将设置城乡公益性岗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市、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定目标、定政策、定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五条 年度开发计划。省级统一向各设区的市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在不低于省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六条 岗位开发类型。结合我省实际,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第七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
第三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八条 岗位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且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第十条 岗位聘用。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相同条件下,优先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群体。人员确定后要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 岗位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或为在岗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补贴期限。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务协议,续签协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四章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安置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和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且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第十五条 岗位聘用。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相同条件下,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确定后要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 岗位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超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人员所需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补贴期限。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务协议,续签协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符合退出情形的,及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同时废止。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国家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就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扩大就业容量、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部署要求,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探索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21年12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在全省实施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为便于基层操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套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为保证文件到期前及时出台新文件,确保文件有效期衔接,需要对我省既有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变化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作了规定,为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对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主体、年度开发计划、开发岗位类型、开发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类别、安置对象范围、岗位聘用程序、岗位待遇、补贴期限等作了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对城镇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类别、安置对象范围、岗位聘用程序、岗位待遇、补贴期限等作了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城乡公益性岗位在信息化管理、日常管理、资金管理和退出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对《办法》的有效期及其他事项作了规定。
(二)调整变化
调整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规范了部分表述。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等表述,修改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促进共同富裕”。删除了“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的表述,以便更好地满足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对岗位常态化安置的需求。二是增加了禁止和退出情形。增加了岗位开发设置禁止情形,明确禁止设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公益性岗位和将设置城乡公益性岗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强化退出管理的要求,将“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列入自然退出情形,要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及时督促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退出。三是动态调整了安置对象范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等文件,动态调整了安置对象范围,在主要安置原先“4+2”类群体基础上,允许各地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安置范围,并对人员条件作出界定。四是提高了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保障,将为上岗人员每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标准,由不超过60元提高到不超过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