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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8-30 字体

关于对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信息化水平,规范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等有关规定,我厅2019年出台的《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多次研究,形成了《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

《办法》共七,分别是“总则”“制度应用管理”“预警监测管理”“信息数据共享”“数据安全保障”“监督管理”“附则”

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工作需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831日至930日。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我厅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并备注联系方式)。在《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前,我厅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

    编:250014

电子邮箱:lghrst@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1-51788211(传真)

 

附件:1.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830  

 

 

附件1

 

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进一步提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水平,规范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省级平台业务指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对于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下(含)、作业工期不超过3个月(含)、累计使用农民工人数不足30人等符合免于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按规定规范使用监管平台,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完整。

分包单位等其他相关工程参建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做好监管平台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四条  按照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指导、安全保障等工作;各市及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平台的推广应用、项目纳入、预警处置、安全保障等工作。各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市、县(市、区)监管平台管理责任分工。对层级管理责任存有异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

交通、水利等行业领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监管平台管理责任。

 监管平台依法归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工资发放等方面信息采用大数据等技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农民工、金融机构等各方信息联通,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实时监管,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

 监管平台采用“政府+服务商+金融机构”的模式,即由政府部门牵头、技术服务商保障、金融机构提供支持,实现制度和要求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

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逐步健全完善监管平台相关功能,制定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并动态更新。

八条  按照“一地接入、全省通用”原则,支持实名制采集、电子考勤设备企业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入监管平台,实现省内监管平台实名制数据标准统一、相关软硬件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九条  按照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支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开户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接入监管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加强技术开发,按照监管平台数据标准同步传输账户信息及资金流水等数据,并确保传输质量。

十条  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自建平台的,应当按照监管平台功能架构和数据标准同步做好自建平台技术改造等工作,实现全省监管平台功能全覆盖,确保与监管平台各项数据传输全面、准确、完整、及时,并结合系统升级等时机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监管平台。

 

第二章  制度应用管理

 

十一  建立项目基础信息资源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领域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时纳入监管平台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监管平台建档,根据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采集(录入)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开工时间区间、项目类型、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等基础信息,据实实时维护项目施工状态,加强对各相关参建单位的管理。项目建档后,总包单位应当通过监管平台完善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及项目经理、负责人和劳资专管员等信息。项目完工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归档

铁路、民航、通信、电力、能源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本办法将本领域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监管平台并实施监管。

明确行业建设主管的工程建设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将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监管平台并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纳入监管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  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库对务工人员信息、劳动合同信息、考勤信息、工资发放信息等实施监管

总包单位等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通过监管平台对参建项目的管理人员和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传输完整及时总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电子考勤等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严格电子考勤设备应用,确保人员登记、电子考勤与实际一致。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总包单位应通过监管平台建立实名制用工花名册,明确农民工用工性质,动态维护其务工状态,建立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薪酬计量、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用工书面协议总包单位应当采集(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监管平台。积极推行电子劳动合同,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合同相关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  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对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实施监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等上传监管平台,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监管平台设置人工费拨付比例及计算方式。

总包单位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工资专用账户,通过监管平台采集(录入)、维护相关信息,上传工资专用账户有关凭证资料,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 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对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减免等实施监管

总包单位应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通过监管平台及时录入并维护工资保证金相关信息,按照存储方式、差异化管理要求等上传相关凭证、保函(保单)等资料

第十  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严格落实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对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管

总包单位应认真审核农民工考勤记录、薪酬计量等情况,通过监管平台按月制作工资支付表,并将审核后的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在工资发放后1日内将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农民工退场,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结清工人全部工资,并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工资结清证明等有关资料及时上传监管平台。

 

第三章  预警监测管理

 

第十  监管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工资发放制度的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预警。

第十  预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结合实际逐步优化预警设置,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  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认真核实预警情况,按照各自责任共同做好预警处置

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时处理监管平台预警信息,推动预警动态清零,预防和减少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信息数据共享

 

二十一  监管平台逐步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国家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信息比对、预警分析等功能。

二十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监管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各级要统筹做好监管平台与其他系统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录入)相关信息,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二十三  监管平台逐步实现与社会保险、就业创业、劳动关系、智慧监察等其他人社业务信息的共享协同,为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二十四条  推进监管平台移动端建设及应用,满足各级各有关部门移动监管需要,为农民工查询工资、考勤、劳动合同、欠薪举报投诉渠道等信息提供服务便利。

 

第五章  数据安全保障

 

第二十  按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平台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共同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确保监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对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

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平台安全防护工作,不断提高运维服务能力,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监管平台企业、项目和个人信息。

监管平台各使用主体不得泄露监管平台中企业、项目和个人信息等数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监管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对下一级应用管理监管平台、预警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十八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将监管平台应用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新纳入监管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和劳资专管员等开展培训,提升监管平台应用水平。

二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应当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管平台运行应用中的问题,加强调度分析,实现与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欠薪案件线索查处等工作的有机融合,提升欠薪治理效能。

第三十条  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将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欠薪违法行为等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发布曝光。

三十一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参建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监管平台,或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本行业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二  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平台应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银保监局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监管平台预警信息未及时置或处置不到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通过预警信息发现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应按照《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明确的职责分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重大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动配合,依法依规共同处置。

对发现的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未按职责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未及时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到位。

 监管平台各使用主体泄露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数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七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八  本办法自20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关于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年,我省在全国率先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为指导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建设运行、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保持信息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2021年,人社部10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提出要求。2022年,省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和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对监管平台建设运行、数据共享等予以明确。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省监管平台业务功能不断拓展,原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适应新变化,需要对我省既有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建设形式等;第二章制度应用管理,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在平台应用予以明确;第三部分预警监测管理,对预警管理及处置提出要求;第四部分信息数据共享,明确了监管平台与其他系统平台的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监管等内容;第五部分数据安全保障,对相关部门及使用主体加强信息数据安全工作提出要求;第六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各部门监督管理要求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其他实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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