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改善参保居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我厅起草了《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
《通知》主要分为五部分,主要政策调整内容为:鼓励多缴长缴,提高待遇水平、加强基金管理、规范待遇领取、明确服刑人员相关政策、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工作需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至3月15日。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我厅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并备注联系方式)。在《通知》正式公布实施前,我厅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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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2月16日
附件1
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改善参保居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多缴长缴,提高待遇水平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8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各地最低缴费档次高于省定最低标准的、最高缴费档次高于省定最高标准的,暂维持原标准,不得自行提高,并采取措施逐步统一到省定缴费档次。已经启动缴纳2022年度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市、县(市、区)可以顺延一年执行。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和财力状况,可适当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三)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不给予代缴保费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代缴身份的,不叠加享受代缴政策。
(四)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年龄条件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原农保缴费年限,下同)。
(五)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适度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加强基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各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要不断优化存款结构,规范选择基金开户银行,严格执行优惠利率,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保值增值。要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基金风险防控体系,认真抓好审计、巡视、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严厉打击侵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各地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进行科学评估,评价结果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挂钩。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2017年及以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新增结余不少于80%的资金用于委托投资。各地要按要求及时足额上解结余基金,同时要合理确定新增结余基金存储结构和存储期限,避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造成利息损失。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将收益以记账方式归属于个人账户,维护参保人权益。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基金各项收益综合测算后统一确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规范待遇领取
(一)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同)待遇、工伤伤残津贴、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经领取的待遇,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26号)等规定予以追回。
(二)领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通知下发前未领取的,不予补发;本通知下发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办理领取手续后的次月起发放。
(三)参保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延长缴费的,不得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的,相关人员在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明确服刑人员相关政策
(一)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间不得参保、缴费、领取待遇。服刑期间已缴费的,退还缴费本金,政府代缴金额、政府补贴金额不予退还;服刑期间领取待遇的,按规定予以追回。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服刑前领取待遇及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服刑期满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由本人提出领取申请,自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领取待遇,其基础养老金按照服刑期满后待遇领取地最新标准执行。服刑期满后,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参保、缴费、补缴(可覆盖服刑年度)至符合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待遇。
(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人员,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已领取待遇人员可按判刑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领取申请,自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其基础养老金按照服刑期满后待遇领取地最新标准执行。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从裁定、决定作出之月起停止发放待遇。
待遇领取人服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
五、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人员,可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待遇。自愿增加缴费年限的,允许按规定补缴,自补缴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领取待遇。补办登记手续或补缴手续之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未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除服刑人员外,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待遇,之前待遇予以补发。
(三)公安部门更改了参保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参保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更改年龄的,自参保人提出申请的次月起按更改后的年龄确定相应待遇,不溯及既往。
(四)除提前领取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超过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计发系数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系数一律按139计算;已按其他系数计发待遇的可不再调整。
(五)重度残疾人申请提前领取待遇的,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待遇,之前待遇不予补发。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改善参保居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我们拟订了《关于完善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缴费档次。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调整缴费档次:一是将原12个缴费档次调整为8个缴费档次;二是非缴费困难人员最低缴费档次由300元提高至350元;三是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8000元,与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最低标准相当。
二、加强基金管理。通过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基金委托投资,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做好准备。
三、明确服刑人员相关政策。按照《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人员参保、缴费、待遇领取政策。
四、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待遇领取。针对制度实施中,基层反映较多的政策空白,提出处理意见。如不同险种间待遇领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