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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1-19 字体

关于对《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人社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要求,我厅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初稿)》,并广泛征求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银行、施工企业意见建议。经研究,对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

《办法》包括章,分别是“总则”“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工资保证金使用”“工资保证金返还”“工资保证金监管”“附则”等,具体内容38条,基本覆盖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各个环节。

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工作需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119日至220日。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我厅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并备注联系方式)。在《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前,我厅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

    编:250014

电子邮箱:gjhrst@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1-51788211(传真)

 

附件:1.山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山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1月19 

 

 

 

 

 

 

 

 

 

附件1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适用情形】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及使用、返还等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在建工程项目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金融机构规范开展有关业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六条【属地管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实施具体管理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实施依托】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托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实施。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八条【存储主体】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

第九条【机构条件】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银行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设区的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有关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十条【存储日期】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存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存储凭证上传至省监管平台。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银行保函正本,并同时将银行保函上传至省监管平台。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附件1)相关单位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存储工资保证金,并通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示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存储协议】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2),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银行管理】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经办银行应做好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数据传输工作,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具体由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联合体承包的工程项目,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资保证金的分担比例及方式。

第十四条【工资保证金所有权】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总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除工资保证金本金外,总包单位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本金。

第十五条【保函替代】总包单位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银行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担保责任】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保函期限总包单位应在其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后30日。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总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的总包单位名单及对应工程项目名称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总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

 

第十九条【免除存储】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设区的市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前款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当于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日内(项目工期短于20日的,于项目完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3)。

第二十条【差异化存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在设区的市级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提高、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认。

 

第二十一条【取消减免】按照差异化存储规定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后取消减免待遇,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总包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补足按规定比例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再次发生工资拖欠的,按照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动用保证金或行担保责任】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的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总包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新保函的,视同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保函。

第二十四条【银行对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总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五章 工资保证金返还

 

二十五条【金返还申请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附件5)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附件6)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

第二十六条保证金返还审核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附件7)。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取消特殊标识,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企业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或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二十条【清查机制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包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未提出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二十八条【权利救济】总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相关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九条【监管责任】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健全组织机构,配齐专门人员负责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附件8),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督促工程项目总包单位遵守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对日常检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的违反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总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条【日常管理】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有关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金融监管服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专款专用】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总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保函)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位承接新工程,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经办银行违反协议约定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办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开立保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未能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担保责任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办理保函业务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取消资格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作情况报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资保证金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参照执行】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地区贯彻】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J第三十七条【条文解释】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民航山东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在贯彻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项目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存储工资保证金告知书(参考样本)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参考样本)

3.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不欠薪承诺书(参考样本)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参考样本)

5.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样本)

6.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书(参考样本)

7.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参考样本)

 

 

 

 

 

 

 

 

 

 

 

 

附件1                                    编号:

 

 

存储工资保证金告知书

(参考样本)

 

        :(企业名称)

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条规定,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盖章)                            

                                   

 

 

 

 

 

 附件2                                编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参考样本)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二十二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二十二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指定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造价、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开户银行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附件3                                   编号:

 

 

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

不欠薪承诺书

(参考样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我公司承建的                (项目名称)符合《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我公司现承诺,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如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一经核实,我单位将无条件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公司名称)

    (公章)

                                  

 

 

 

附件4                              编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参考样本)

 

工资保证金存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资保证金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支付对象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取款(付款)原因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决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取款(付款)金额

大写:

小写:


行政执法文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附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请你行在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

支付对象的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附件5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参考样本)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承建的            

     项目已于        日完工,现承诺,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如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一经核实,我单位将无条件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公司名称)

                             (公章)

                                  

 

 

 

 

 

 

附件6                                   编号:

 

 

 

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

(参考样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我公司承建的         (项目名称)于       日开工,       日完工,并于       日以        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款、人工费(劳务费)、农民工工资均已结算支付完毕,并已在   (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   日,经公示无异议

现申请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销户)

 

                           (公司名称)

                         (盖章)                           

                                 

 

 

 

 

 

 

附件7                                    编号:

 

 

 

关于           公司

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参考样本)

 

         (银行名称)

现同意对           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销户),烦请贵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名:

账号:

特此致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盖章)                           

                                                       

 

 

 

 

 

 

 

 

附件2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规定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2020年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为根治欠薪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和执法依据。我省作为劳动力资源大省,农民工总数占全国总量1/10,是我省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省委省政府一直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20169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57),由住建部门牵头,财政、人社等部门配合,全面清理规范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了各方主体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取得了积极成效。20218月,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管理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从国家层面为规范保证金制度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起草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初稿共分七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概念、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及管理层级等;第二、三章为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则,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主体、存储方式、存储比例及差异化存储机制等;第四、五章为工资保证金使用方法,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返还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第章为工资保证金监管办法,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责任,不履行工资保证金存储义务的法律责任;第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其他施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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