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统一全省政策执行标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通知》包括5个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明确缴费不足4年人员指数计算问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和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工作需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我厅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并备注联系方式)。在《通知》正式颁布实施前,我厅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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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
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14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
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查验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并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归集,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归集前,参保人员在各地保留的个人账户由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息。
原则上,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养老保险归集地;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曾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情况,且补缴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补缴所需材料的,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不同市之间养老保险归集地争议。
二、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在我省省内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以参保职工各月份缴费工资占缴费时所在参保地执行的月平均工资比重确定;省外转入人员在省外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根据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指数从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起计算。
同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月指数”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见附件)。
三、明确缴费不足4年人员指数计算问题
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单位破产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根据其按规定能够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水平等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4年的,以实际缴费计算到4年;无实际缴费或实际缴费计算后仍不足4年的,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职工原始工资发放单或工资发放花名册记载的实发工资计算到4年,如记载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分别按60%或300%计算;对于档案记载工作履历清晰,但因单位原始凭证无法查找等原因不能提供实发工资的,按60%计算。
四、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支付的时间,仍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加快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先行先试工作,开展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历史数据整理工作,补充缺失数据,修订问题数据,清理垃圾数据,提高数据质量,统一数据库表标准,为实现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不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奠定基础。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月指数)计算办法(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一年多来,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但仍存在着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繁琐、全省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2020年底,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明确提出: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按照国家提出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目前面临的实际情况,我厅坚持问题导向,在进一步梳理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出台《通知》。
二、起草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明确缴费不足4年人员指数计算问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和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五个部分:
(一)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通知》明确,自2021年12月1日起,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到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通知》提出: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养老保险归集地;对于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曾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且补缴地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二)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通知》提出:取消省内转移后,参保人员省内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以参保职工各月份缴费工资占缴费时所在参保地执行的月平均工资比重确定。这样规定,能够保持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地区之间退休待遇基本平衡,同时明确,省外转入人员,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缴费不足4年人员指数计算问题。《通知》提出:对于各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账后实际缴费年限不足4年的,实际缴费计算到4年;无实际缴费或实际缴费计算后仍不足4年的,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职工原始工资发放单或工资发放花名册记载的实发工资计算到4年。
(四)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精神,《通知》提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于到龄次月纳入统筹发放。
(五)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随着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的深入实施,对经办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各项政策的顺利施行,《通知》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开展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历史数据整理工作,补充缺失数据,修订问题数据,清理垃圾数据,统一数据库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