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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与学时管理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10-28 字体

关于征求《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与学时管理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我厅起草了《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与学时管理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17条,明确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学习形式,学时认定、登记、审验工作规范,基本覆盖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各个环节

 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工作需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至12月5日。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我厅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并备注联系方式)。在《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前,我厅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

   编:250014

联系电话:0531-86062283,86912801(传真)

电子邮箱:wlrst@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与学时管理认

      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学时管理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素质,实现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一服务平台、统一学时规定、统一认定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目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审验的工作规范。本办法规定的是继续教育学时基本标准。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办法标准的学时要求。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按时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任务,近五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职称申报晋升、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含续展)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公需科目学时和专业科目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40—45分钟学习时间1学时。

第六条  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符合以下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可凭相关有效证明取得并登记学时:

(一)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术会议、访问学者、岗位轮训、业务进修、技术考察、对口支援,出国(境)留学、讲学、考察、研讨等,凭相关证明按实际学时登记,每天不超过8学时,每年不超过90学时,往返和休息时间除外。

(二)参加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移动端学习,按系统记录学时予以登记

(三)参加经备案的、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凭相关证明按备案学时登记,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四)参加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劳动技能鉴定、重大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的受邀专家,凭受邀函或通知按实际工作时间登记,每天不超过8学时,每年公需科目不超过30学时、专业科目不超过60学时,往返和休息时间除外。

(五)为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授课的专业技术人员,活动邀请函、授课讲义或课件为依据,按所授学时的2倍登记。

(六)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选派的援疆、援藏、援青、援外和东西协作,以及到基层、薄弱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援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援派期间每年可按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登记,其中,不满半年(按实际时间计算,不跨年度)的,按50%折算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或取得的成果,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学时登记

(一)参加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6学时。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

(二)通过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行业公认的国际注册类考试,以资格证书为依据,认定16学时。

(三)获得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交流的论文(含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著作、译作等,每项(篇、本)计10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四)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每个模块认定5学时,记入公需科目学时。

(五)其他类别的学时可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认定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本人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累计参加继续教育时间顺延下一年度合并完成。

第十条  实行学分考核制度的行业,专业科目学分学时换算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公需科目学分学时换算办法需征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换算后的总学时不得低于90学时。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时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登记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省公共平台),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学习服务、进行学时管理

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省公共平台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系统应当与省公共平台进行对接,实现培训链接和数据共享

各市、各行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公共平台或链接登录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可自动登记学时。

(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登记学时的,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提交相应继续教育管理平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及其材料进行核实,重点审核是否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及材料真实性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继续教育由职称评审呈报机构或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四)对继续教育申报材料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作并发放“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电子制式,下同)。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

(五)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凭调出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合并计算学时,调入后需按规定及时办理学时登记手续。

第十  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不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年度任务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等处理。

第十  建立继续教育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对接。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和用人单位审核情况的监督,提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作为继续教育资金、资源配置和继续教育基地及机构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  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时管理的具体规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日。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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