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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9-08-05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参考依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第三条【工作原则】 人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为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9号)、《关于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3〕12号))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并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以及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9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第五条【人才管理体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才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保障等综合性工作,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人才服务体系构建、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人才政策组织落实等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教育、科技、文化、司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才工作。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关于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3〕12号))


第六条【群团组织职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等工作。

(参考依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主权】 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主制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自主设置岗位、公开招聘人才、组织竞争上岗、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为人才进行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人才和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9号)、《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


第八条【表彰奖励】 对在人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九条【总体要求】 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培养人才创新意识和能力。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第十条【泰山人才工程】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出台支持扶助措施,加快组织实施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和齐鲁系列人才工程建设,推动高端人才的培养、集聚。

对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和齐鲁系列人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开发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和科技、教育、法治、哲学社会科学等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人才的培养、开发。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人才培养】高等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和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

(一)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的人才培育;

(二)设立产业教授流动岗位,聘请相关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兼任教师;

(三)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完善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制;

(四)深化校际合作育人,实施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与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联合培养模式;

(五)推动校地融合发展,促进高等学校科技、人才、学科优势与地方区位、资源、产业优势全面对接。

(参考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第十三条【研发创新人才培养】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

鼓励、支持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优秀人才给予支持,并可以对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人才给予补贴。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9号)、《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工科改造升级】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发展战略,推动现有传统工程科学专业改造升级,并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领军企业共建特色专业、先进技术研究院等,加快培养开发工程科学人才和产业人才。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培养】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推动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组织建设,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参考依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第十六条【青年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青年人才成长,并通过下列方式加快青年人才的培养、开发:

(一)组织实施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

(二)在专家遴选、科技表彰、科技基金使用中提高对青年创新人才的支持比例;

(三)在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工程中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青年人才名额;  

(四)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中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医务工作者、法治工作者以及经营管理人员等到国(境)外进修;

(五)资助青年博士生等人才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六)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选派优秀青年人才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企业挂职。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


第十七条【经营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创新经营的体制机制,加强在企业战略管理、市场开拓、创新经营模式、资本市场与投融资等方面的培训,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壮大职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优秀企业家队伍。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第十八条【技能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特色技能学校和特色技能工作站建设,组织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研修学习,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评选首席技师,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应当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着力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以多种形式满足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提升需求。

(参考依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条【基本原则】 人才引进与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增强和释放人才活力,注重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9号)、《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精准引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供需预测分析研究。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9号)、《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引才计划】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中长期海内外人才引进计划,定期组织人才交流活动,并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惠政策,为海内外人才到本省工作创造条件。

引进的人才经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并给予支持。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引进人才团队】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引进一批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要求、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引进国际一流或者顶尖人才团队的,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并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资助。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鲁组发〔2016〕25号))


第二十四条【留学人员引进】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外留学人才服务机构建设,为海外留学人员到本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鼓励、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创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或者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载体,吸引留学人员到本地创新创业。

留学人员到本省创新创业的,享受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专项资金扶持和土地供应政策。

(参考依据:《关于支持留学人员来鲁创业的意见》(鲁办发〔2013〕2号))


第二十五条【柔性引进人才】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境)外设立离岸研发基地或者在省外设立研发中心,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本省重点人才工程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项目。

鼓励、支持跨国公司在本省建立研发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其高层次人才经过认定可以享受省内人才同等待遇。

(参考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88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第二十六条【特殊岗位引才】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并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

(参考依据:《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市场化引才】 建立市场化引进人才机制。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的第三方机构、个人,与用人单位合作引进人才或者提供引进人才承包服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起直接、关键作用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参考依据:《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鲁人组发〔2016〕36号)、《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第二十八条【人才双向流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收、引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人才。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流动。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9号)、《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与基层人才流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挂职、兼职、离岗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等方式创新创业,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并按照规定给予扶持、补助。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 号))


第三十条【人才集聚高地及院士港建设】鼓励、支持济南、青岛、烟台等市在外籍人才来华工作许可、永久居留认定、出入境办理、执业资格认证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快建设国际人才集聚高地。

鼓励、支持青岛国际院士港建设,在重点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关于支持青岛国际院士港建设的意见》(鲁人组发〔2017〕24号))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人才评价激励总体要求】 人才评价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科学设置评价内容和标准,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合理使用论文、专著、影响因子等评价指标。

人才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以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导向,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


第三十二条【人才评价周期】 人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周期,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周期。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


第三十三条【人才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健全组织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等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体系。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常务会议送审稿)》)


第三十四条【分类评价标准】 人才评价应当结合岗位特点,按照下列标准分类实施:

(一)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研究成果质量以及社会影响力;

(二)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注重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专利创造和运用;

(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重点关注知识价值和市场评价,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评价,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常务会议送审稿)》)


第三十五条【职称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社会和行业认可的职称评审方式,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职称直聘办法。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9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常务会议送审稿)》)


第三十六条【人才表彰】 建立健全杰出贡献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颁发齐鲁杰出人才奖,并授予省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制定人才奖励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齐鲁杰出人才奖评选奖励意见》(鲁办发〔2018〕16号)等)


第三十七条【股权及薪酬奖励】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意见(试行)》(鲁人社发〔2018〕59号))

 

第三十八条【科研经费制度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符合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下放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完善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

鼓励、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


第三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剂直接费用部分预算。

(参考依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


第四十条【科技成果转化】 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奖励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由本单位自主提出、集体决定并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待分红或者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9号)、《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优化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责清单,健全人才服务保障体制机制,提高人才服务水平,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人才服务智能化水平。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9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第四十二条【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服务专线】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开通人才服务专线,积极宣传人才发展政策、法规,对人才提出的需求事项建立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逐一反馈、回访督导办理机制。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第四十四条【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人才工程给予支持。

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应当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第四十五条【服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外事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居留、签证、户籍、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职称、岗位、薪酬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并按照规定配备服务专员,发放人才服务卡。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组发〔2018〕3号))


第四十六条【人才居住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定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住房。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


第四十七条【社会服务平台】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等方式,吸引优秀项目和科技成果到本省落地转化。

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贴。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


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和品牌企业,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参考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


第四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扶持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参考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9号)、《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


第五十条【容错免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宽容失败。

对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按照规定可以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参考依据:《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


第五十一条【权利救济】 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有关奖励、扶持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申辩、复核或者申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责任追究决定存在错误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纠正;符合本条例免责规定的,应当及时撤销。

(参考依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


第五十二条【行政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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