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源头治理
1.严格建设资金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立项审批。社会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依法不予审批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阶段,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资金落实情况实行承诺制的,由审批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规范发承包行为。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厉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无证施工、支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借(挂靠)资质等行为。对未按期清欠工资以及发生新的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依法限制其新项目的招投标。(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担保。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原则上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未按合同付款的,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不得免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政府项目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等,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应当自工程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财政、审计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不得低于预售项目楼栋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所需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预售资金应当优先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拨付相应的农民工工资,不受控制节点限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好开工“面谈交底”、施工“制度落地”、完工“验收结清”三课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保证金存储、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与使用、人工费用拨付、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建设市场秩序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优化完善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加强预警信息分级分类处置,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保项目、人员应纳尽纳,推动农民工工资全部线上发放,对以虚假停工或完工等手段规避实名制及其他工资支付制度监管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推进省劳动监察信息系统、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三网融合,逐步实现各渠道欠薪线索线上办理。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提高大数据应用能力,不断提升数字治欠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健全诚信等级评价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化解力度
9.加大欠薪问题处置力度。对难以解决的重大案件或舆情,由属地政府组织联合处置限时解决。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督办并协调解决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行政司法衔接。在调查欠薪案件过程中,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迹象,行为人实施销毁会计账簿、职工名册等证据材料、可能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置。(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动矛盾纠纷多元调处。依托各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整合调解力量,就地化解工资纠纷。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绿色通道,并探索建立“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机制。以项目为单位设立“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站”,及时消除欠薪苗头。(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项目欠款欠薪问题。地方财政全额出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属地政府兜底解决,国有企业由上级集团兜底解决,国有一级企业由主管部门按出资人职责督促协调企业妥善解决,其他项目由属地政府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在考核中予以体现,扣减相应薪酬。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中的清欠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农民工工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坚持“一案多查”。结合个案办理,一体查处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违法行为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设市场违法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依法打击讨薪中的违法行为。对单位或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者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名义违法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或者恶意造谣传谣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压实工作责任
15.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定期参加欠薪联合接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调处,防范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市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各市政府负责)
16.压实执法主体责任。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涉及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照山东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行政执法指引明确的分工履行职责,并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对本部门及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目录、权责清单、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垫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社会监督。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款拨付、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制度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严肃约谈问责。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欠薪线索数量居高不下等情形,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并给予通报或问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工作保障。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标国务院办公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采取交叉互查、第三方专项审计等方式,综合评价各市工作成效。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强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治欠力量,确保工作力量不减弱。在县级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具体人员,以派驻或联系形式,加强乡镇(街道)治理欠薪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欠薪治理具体人员和相关职责。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劳资专管员方向)培训,对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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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