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生子女奖扶待遇问题
目前我省下发了并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奖扶办法》,《办法》中把可享受奖扶待遇的人员分为企业退休人员和无业人员,但两类人员待遇差别较大。我妻子,在企业工作并交企业职工保险近30年,49岁时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享受领取24个月失业金待遇,但领取到12个月后到了退休年龄50岁而被社保局要求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金,请问我妻子退休后现在属于企业退休人员类,还是无业人员人,应享受哪类人员独生子女奖扶待遇?要是归于无业人员类,那也太不合理了。其领取失业金是之前多年交企业职工失业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应该是企业职工性质身份的延续,而不应该变为无业人员性质身份。希望对《办法》中企业退休人员和无业人员分类标准予以明确,否则各地市落实奖扶待遇后有部分人吃亏,而有部分赚便宜,制造社会矛盾。(建议分类标准以是否交够企业职工保险15年作为分类依据,这样才更为合理,减少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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