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8 丁绍敏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邀请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先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级干部侯复东先生,解读《办法》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首先,请刘淼主任介绍有关情况。
09:58 刘淼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向大家介绍《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关情况。首先我代表省司法厅,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政府立法工作的各位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一、《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有关情况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16日龚正省长签发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我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其特殊的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用工、劳动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我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的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0:00 刘淼
《办法》共26条,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细化了有关规定,增加了人文关怀,主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劳动保护措施、防止性骚扰以及卫生保健措施等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统一纳入保护范围。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机构的法定职责,重点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义务和限制性规定。三是扩大并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措施,增强了劳动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四是强化了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明确了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处理方式,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
10:02 丁绍敏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10:08 法制日报记者
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女职工劳动保护覆盖面广、影响力大,请问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坚持了哪些原则?
10:09 侯复东
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关系到保护女职工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关系到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对此项立法我们非常慎重,采取了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民营企业座谈会、征求各地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等多种措施,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适度保护、制度创新的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实现了对女性职业群体的全覆盖。充分考虑女职工生理特征,制定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劳动保护措施。二是坚持适度保护原则。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平衡女职工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责任义务之间的尺度,既不过度保护以免影响女职工就业权利,也不额外增加用人单位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三是坚持制度创新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基础上,创设性增加了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的保护措施。这些规定填补了制度空白,同时增强了可操作性。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办法》组织实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普及女职工保护法律法规知识,让用人单位、女职工和社会相关方面知晓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引导女职工依法表达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二是大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全覆盖,推动用人单位按照新的规定要求及时细化调整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三是强化督促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有关部门将建立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依法行政、完善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10:11 大众日报记者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如何维权?
10:15 侯复东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或者申请调解、仲裁。
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