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号令第三条,自1999年11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