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建设
实施办法》《山东省世界技能大赛集训
基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新时代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十大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8号)要求,现将《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山东省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才兴鲁战略,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实施万名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行动,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各行业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职业院校之间、上下游产业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研发机制,实现技能大师工作站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主要围绕八大发展战略、九大改革攻坚和“十强”现代优势产业发展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主要依托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大师进行建设。
第二章 项目建设目标及任务
第五条 “十四五”期间,每年遴选建设20个左右技能大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站要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企业院校参与为支撑,以高技能人才参与为核心,以政府服务支持为保障,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型合作组织。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采取自主创新与集成创新相结合的形式,充分汇集现有高技能人才资源优势,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各工种现有生产工艺技术基础标准,积极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标准化的开发与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工种工艺及产品制造的标准化体系,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制造提供标准支持;
(二)根据行业、工种发展需求,组织技能大师工作站成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实践中的关键共性技术,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凝聚技能大师工作站技术、人才、设备和信息等资源,实现知识产权共享、技术转移和扩散,加快成果转化,为满足企业发展、生产应用需求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成果;
(四)依托工作站,开展技艺传承,培养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具备省级以上技术能手资质的“鲁班工匠”青年技能领军人才;
(五)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大力推广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六)开展各工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验证和评审,提供高技能人才的技术革新、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学习平台,促进技能大师工作站整体技术的提升;
(七)积极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成员的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和项目支持,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言献策。
第三章 项目建设申报条件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以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技能领军人才)称号之一的;
2.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
3.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站日常工作。
具有突出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上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能型人才,可参照上述条件单独申报。
(二)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2名以上;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
(三)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技能大师工作站,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2名以上;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部署要求申报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技能大师工作站申报表;
(二)申报报告。申报技能大师工作站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目标及建设工作方案,以及今后五年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等;
(三)技能大师工作站所依托的企业、院校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技能大师候选人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证书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审核确定。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论证,按照名额、条件要求评审确定推荐项目候选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评审等方式,经综合研究后公布年度项目建设单位名单。
第十条 项目实施。技能大师工作站要根据行业(企业)的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活动,组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培训、技术交流,解决技术难题、组织技术攻关、技术成果的筛选与推荐。要积极参与相关行业、产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推动相关非遗项目的人才培养。
申报材料确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应在建设期内按期完成,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技能大师工作站进行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立考核制度,对技能大师工作站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撤销技能大师工作站项目建设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技能大师工作站项目建设资格:
(一)工作站主要带头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不开展技术研发、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带徒传技等工作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技能大师工作站的;
(四)非法挪用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技能大师工作站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所产生的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成果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属依法予以约定和保护。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对每个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或企业可安排资金对技能大师工作站技术技能创新研发等活动给予补助。行业、企业或学校要为工作站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第十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技能大师工作站技术革新项目研发经费。包括项目所需的原材料、教材、电子设备、小型设备、辅助工具、实验研究的补助等;
(二)技能大师工作站成员组织开展或参加的与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技术交流、考察学习、培训等费用(含差旅费、咨询费、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三)技能成果检测认定与奖励、科技创新与发明等费用;
(四)开展技艺传承,培养青年技能领军人才所需的课时费、劳务费等费用(含评审费、专利申请费、版面费等)。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防止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技能大师工作站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项目预算执行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技能大师工作站专项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以下简称“集训基地”)建设工作,打造一批新时代高质量技能人才培训载体,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分为省级集训基地和省级重点集训基地。
第二条 集训基地建设目的在于对接世界技能大赛相关竞赛规则和技术标准,发挥集训基地引领作用,科学组织集训,有针对性地培养参赛选手,提高参赛水平。同时,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形成一整套科学系统的集训方法,以赛促训、以赛促教,并以此带动我省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创新发展。
第三条 集训基地建设按照坚持世赛标准、统筹设点布局、高效支持保障、强化引领示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目标及任务
第四条 “十四五”期间,根据世界技能大赛办赛频次和标准要求,遴选建设一批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重点集训基地和省级集训基地。原则上每个世界技能大赛竞赛项目只建设一个基地。
第三章 省级集训基地和重点集训基地申报条件
第五条 省级集训基地要满足以下标准。
(一)具有满足集训项目要求的训练场地和生活场所;
(二)具有满足集训项目要求的设施、设备和辅助工具;
(三)具有承担集训项目的技术优势、师资优势;
(四)参加历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或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成绩优异,并具有承办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经验;
(五)上级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六条 省级重点集训基地原则上在我省历届已认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和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选手培育单位中遴选建设,在满足省级集训基地条件的同时,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能组建由丰富竞赛经验、过硬专业技能、强烈敬业精神的专业骨干教师和企业技术骨干组成的项目技术保障团队;
(二)相关专业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较高,在国内有很强的专业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能制定承担国家集训工作的各项方案,从人力、物力、财力及训练、生活等各个方面全力满足集训团队需要;
(四)能满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其他要求。
第四章 集训基地认定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或企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部署要求,分别申报省级重点集训基地、省级集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时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集训基地建设申报书;
(二)集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预期成果、实施计划、项目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等;
(三)制度建设等支持保障措施;
(四)集训基地建设周期内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五)符合遴选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核确定。集训基地建设项目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论证,提出推荐意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综合评审研究、公示后,公布项目建设单位名单。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是集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任务是:制定集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配套制度;落实集训基地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集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需要;按要求提交集训基地建设年度报告,配合做好评估验收等工作。
申报材料确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应在建设期内按期完成,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
第五章 集训基地建设经费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统筹技工教育发展等资金按规定对集训基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争取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单位)支持,共同实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总体投入较高、绩效目标明确、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根据集训基地建设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建设总体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年度补助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集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预算内容、范围用于以下开支:
(一)集训基地的设备、工量具购置费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耗材费;
(二)举行技术交流会议、外出观摩、培训、参赛等费用(含差旅费、食宿费、参赛工具运输费、参赛服装定制费,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的授课、指导、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职业技能大赛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资料翻译等费用(含评审费、专利申请费、版面费等);
(四)职业技能大赛宣传经费;
(五)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指导团队奖励经费;
(六)承担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启动仪式、总结和技术交流活动有关费用(含设备设施租赁费、会议费、交通费等)。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和参赛工作进行赞助。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防止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对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的,收回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鲁人社字【2022】1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