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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贯通发展工作的通知
2021-10-15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

贯通发展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1〕7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技工院校:

为促进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要求,现就做好高技能人才和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贯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被聘用到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以下简称技工院校)专职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以及在企业从事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以下统称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参加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具有助理讲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的技工院校教师,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下同)。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与技工院校或企业签订有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具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19〕5号)中业绩成果要求;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首次参加评审时,参加技能培训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2.等级申报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讲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2)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3)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4)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7号)要求,获得企业特级技师证书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高级技师,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讲师或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破格申报条件。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条件和《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中业绩成果要求的,可不受上述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条件及资历限制,直接申报相应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

1)山东省技术能手、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市级(指设区的市,下同)首席技师,可直接申报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2)全国技术能手,齐鲁首席技师,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领办人,可直接申报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齐鲁技能大奖获得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讲师或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二)申报及审核要求。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当年度职称工作同步进行,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渠道、公示公布、证书发放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相同。

(三)评审要求。

在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的前提下,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其参加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充分体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特点,重点突出以下方面:

1.突出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突出从事一线工作,爱岗敬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

2.突出职业能力。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注重自主创新能力。

3.突出工作业绩。重点考核高技能人才在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等方面取得业绩和成效,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

三、技工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一)首次评价条件。

取得技工院校技术理论课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或生产实习指导课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专业技术职称,累计从事对应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时间4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报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不受年限限制,可直接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二)晋级评价条件。

技工院校教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一级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晋级评价。

(三)评价要求。

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技工院校教师,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要求,参加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综合评审等,应侧重考核相应等级操作技能。具有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技工院校教师根据其任课专业,比照《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确定的对应职业(工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四)参评程序及证书发放

技工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可选择所在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评价,认定合格人员由所在学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所在学校不具备其申报的职业(工种)评价资格,可参加已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评价,认定合格人员由负责评价的单位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有关待遇

对贯通后取得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岗位需要和个人意愿,进行相应的岗位聘任并兑现待遇。鼓励企业为取得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设定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要求,研究政策、完善制度,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在安排部署、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时面向高技能人才明示相关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工作服务。

(二)对伪造学历、资历、证书、业绩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职称评审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三)技工院校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实施意见取得相应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为水平资格条件,不与转岗直接挂钩,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引导广大技能人才和技工院校教师拓宽视野、提升能力,成为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各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办事机构和职业技能评价实施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简化流程手续,为全省技术技能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五)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如遇有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六)《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未对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相关教师职称做出规定的,以本意见为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文件下载:1、鲁人社函〔2021〕77号.doc

2、鲁人社函〔2021〕7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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