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齐鲁首席技师
选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154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现将《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2021年12月21日
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壮大卓越工程师队伍,推动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根据《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鲁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 齐鲁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高技能人才总量万分之一的比例确定当年选拔数量,一般不少于150名,管理期4年。
第五条 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齐鲁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全省各类企业行业中,已被设区的市、省属行业、省属企业或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认定为首席技师,或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取得行业内公认的业绩,且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围绕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工程,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十强”现代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 推荐人选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符合第六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发明、创新成果或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创造出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具备高超技艺、绝招绝技并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为人才培养和技能传承做出突出贡献;
(四)近4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等荣誉,或者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
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齐鲁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审确定的方式进行。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及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市、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齐鲁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每年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及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齐鲁首席技师申报书。
2.推荐人选的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推荐人选突出贡献、技能技艺以及先进操作法等佐证材料。
(三)资格审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选拔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齐鲁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齐鲁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津贴1000元。津贴每年集中拨付一次。新选拔的齐鲁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
第十一条 齐鲁首席技师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新选拔产生的齐鲁首席技师参加集中培训。每年组织部分齐鲁首席技师参加省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齐鲁首席技师可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齐鲁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设区的市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齐鲁首席技师参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齐鲁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 齐鲁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齐鲁首席技师在企业发展、生产管理、技术革新、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齐鲁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企业可采取为齐鲁首席技师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为齐鲁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提供平台,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重视齐鲁首席技师的能力提升,有计划地安排齐鲁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齐鲁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齐鲁首席技师纳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范围,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齐鲁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齐鲁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积极培养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每年底对齐鲁首席技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属设区的市、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及中央驻鲁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八条 齐鲁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省外的,可继续保留齐鲁首席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齐鲁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齐鲁首席技师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齐鲁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