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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载体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
2017-03-31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山东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载体

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发〔201710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培育和传承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决定组织实施山东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载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特色载体建设工程”),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通过实施特色载体建设工程,打造一批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特色人才培养载体,引领全省技工教育转型发展,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改革、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证。

二、建设目标及思路

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根据本地区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领带动、资源共享,“十三五”期间,全省建设一批能够满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引进、使用、激励、保障等不同要求,定位明确、各有侧重、相互支撑的具有山东特色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

(一)全省建设20所技工教育特色名校。主动适应全省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紧密对接我省传统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为主体,优化整合实训资源、课程资源、教师资源,发挥核心优势专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全面实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形成服务产业发展、特色鲜明、互为补充、相互联动、国内一流的技工教育特色名校。

(二)全省建设100所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主要依托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大师,围绕高科技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建立工作站,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

(三)全省建设“4+N”个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在我省已认定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中,分批建设4个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技能大赛省级重点集训基地。依托各市、行业企业和技工院校,建设一批功能完备、特色突出、管理规范、运营有序的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

三、实施步骤

特色载体建设工程从2017年起至2020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单位申报、市级(省直主管部门)推荐、省级竞争性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操作程序,分年度、分类别、分批次推进,稳步实施。对入选建设工程的项目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验收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立项,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建设项目分别制定《山东省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附件1)、《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附件2)、《山东省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附件3),并根据以上实施办法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书,分年度、分项目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特色载体建设工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领导,负责制定实施及考核办法、项目评审立项、指导组织实施、政策监督保障等工作,为实施特色载体建设工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特色载体建设工程的申报评审和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加大投入。省财政对特色载体建设工程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各建设单位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同时要多方争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单位)的投入和支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特色载体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健全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动态管理制度、评审验收制度,制定科学的申报评价指标和验收评价指标,激发项目单位建设与管理的活力。建立资源共享管理制度,提高特色载体建设工程的整体效益和辐射效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对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加强协调配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形成重视、关心、支持高技能人才发展的良好局面。


附件:1.《山东省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3.《山东省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山东省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和传承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强化技工教育内涵和特色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名校带动作用,增强技工教育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山东省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特色名校建设项目”)。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名校建设项目是指适应全省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紧密对接全省和当地传统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优化整合实训资源、课程资源、教师资源,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全面实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在“十三五”期间,建成一批服务产业发展、特色鲜明、互为补充、相互联动、国内一流的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带动全省技工教育转型发展。

第三条 特色名校建设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公开竞争、择优遴选、分批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分批、分期进行,每所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周期为3年。

第二章 项目建设目标及任务

第五条 2017年起,利用4年时间在全省重点建设20所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示范性技工院校,使其在内部管理、人才培养、教学体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社会服务、校企合作、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六条 特色管理体系建设。遵循技工教育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深化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先进、有效,适应技工院校发展的教学、科研、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等管理制度,以科学的管理确保院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特色专业建设。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设置和结构,培育和发展与山东省产业转型升级相匹配的特色优势专业。每个学校遴选3个办学理念先进、校企深度融合、特色鲜明、有市场发展前景、集聚度高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加强优质核心课程建设,每个重点建设专业建成2门以上核心课程。教研教改成果突出,开发和参与开发出版教材不少于5种,部省级教研成果每年不少于3项,在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每年不少于20篇。重点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98%。

第八条 特色课程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重点专业全部实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到2020年前全部推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组织开发一批一体化课程教材、教案和工作页。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教学与技能操作融合贯通、适应互联网移动教育的课程体系,带动并指导区域内技工院校开展教学改革。

第九条 特色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办学功能的多元化,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任务,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提供服务。重点建设专业承担各类非全日制培训年培训量不少于0.5万人次,培训合格人数不低于80%。

第十条 特色校企合作机制建设。完善校企联合育人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主体作用,以重点建设专业为龙头,推动学校与不少于10个规模以上企业(含2个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共建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等。积极参与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和“百校千企”校企合作计划,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专业不少于3个,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学校就业率和用人单位满意率分别达到97%和90%以上,推动学校办学质量的提升,实现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特色师资队伍建设。加大海外高技能人才、技能专家、一体化教师等优秀拔尖人才的引进力度,拥有一批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教学名师。加大一体化教师培训力度,邀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师资培训,选派管理人员和优秀教师到国外培训,学院一体化教师数量达到专业教师总数的80%以上,其中,获得市级以上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技术能手称号的教师不少于5名。培养一批师德优良、专业水平拔尖、操作技能精湛、创新能力强的省级或市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和教学团队。

第十二条 特色研修基地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完善相关条件,积极承担区域内技工院校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培训研修任务,培养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提高区域内技工院校的一体化教学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三章 项目建设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条件优良,其中校园占地面积200亩以上,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4000人以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具有专业优势,与当地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相互支撑,能充分体现学校的发展特色和区域经济特色。具备承担区域内技工院校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培训研修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有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与数量充足的骨干教师,一体化教师比例占全部专业教师数量比例达到60%以上,专业带头人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有深厚基础,申报单位与5家规模以上企业有紧密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力度大,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成效显著,社会服务能力强,毕业生就业数量和就业质量较高。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充足,在校生近3年来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以上的不少于10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部署要求申报特色名校建设项目,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特色名校建设项目申报书。包括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学校办学情况、重点建设专业设施设备情况、重点专业带头人与骨干教师情况、校企合作共建情况;

(二)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组织与管理、建设内容、建设目标、预期成果、实施计划、项目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等;

(三)制度建设等支持保障措施;

(四)符合遴选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核确定。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论证,提出推荐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现场演示、答辩、实地考核等环节,经综合研究和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年度项目建设单位名单,并结合特色名校专业建设情况确定省级补助资金数量。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学校是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校的特色名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建本校建设领导小组;明确重点建设专业及相关专业带头人;研究制定配套制度;落实特色名校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特色名校的建设与管理需要;按要求提交特色名校建设年度报告,配合做好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申报材料确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应在建设期内按期完成,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期末评估验收制度。

(一)项目建设学校每年年底对特色名校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特色名校建设年度报告;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特色名校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特色名校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终止立项支持,收回补助资金;

(三)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完成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估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建设项目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特色名校建设项目资金以地方和学校投入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项目建设学校应积极争取市级财政和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加大资金投入,共同实施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学校所在地市级财政或学校主管部门配套资金较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特色名校建设项目自确定公布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省级特色名校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各市、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60日内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建设计划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色名校建设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特色技能(工种)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教学及实验实训条件建设;

(二)特色专业建设方案、特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

(三)特色课程与课程群建设、教材建设;

(四)人才培养方案、特色人才引进方案、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团队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支出(含差旅费、咨询费、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版面费、评审费、办公耗材购置等);

(五)参加、举办或承办省级二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等的专家咨询费、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六)承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的区域内技工院校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培训研修任务,所产生的授课教师的讲课费、食宿费以及培训所需的教材费、印刷费、租车费、劳务费等会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防止虚列支出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六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学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项目预算执行及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特色名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特色名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一批技能精湛、素质优秀的“大国工匠”,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各行业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间、上下游产业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研发机制,实现技能大师工作站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主要围绕高科技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主要依托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大师进行建设。

第二章 项目建设目标及任务

第五条 2017年至2020年,每年遴选建设25个技能大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站要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企业院校参与为支撑,以高技能人才参与为核心,以政府服务支持为保障,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型合作组织。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采取自主创新与集成创新相结合的形式,充分汇集现有高技能人才资源优势,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各工种现有生产工艺技术基础标准,积极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标准化的开发与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工种工艺及产品制造的标准化体系,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制造提供标准支持;

(二)根据行业、工种发展需求,组织技能大师工作站成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实践中的关键共性技术,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凝聚技能大师工作站技术、人才、设备和信息等资源,实现知识产权共享、技术转移和扩散,加快成果转化,为满足企业发展、生产应用需求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成果;

(四)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大力推广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依托工作站,开展技艺传承,培养青年技能人才;

(五)开展各工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验证和评审,提供高技能人才的技术革新、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学习平台,促进技能大师工作站整体技术的提升;

(六)积极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成员的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和项目支持,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言献策。

第三章 项目建设申报条件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以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技能类)称号之一的;

2.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

3.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站日常工作。

(二)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2名以上;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

(三)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技能大师工作站,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2名以上;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

(四)具有突出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上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能型人才,可参照上述条件单独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部署要求申报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技能大师工作站申报表。

(二)申报报告。申报技能大师工作站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作站计划目标等。

(三)技能大师工作站所依托的企业、院校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五)技能大师候选人的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证书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审核确定。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论证,按照名额、条件要求评审确定推荐项目候选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评审、考察等方式,经综合研究后公布年度项目建设单位名单。

第十条 项目实施。技能大师工作站要根据行业(企业)的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活动,组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培训、技术交流,解决技术难题、组织技术攻关、技术成果的筛选与推荐。要积极参与相关行业、产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推动相关非遗项目的人才培养。

申报材料确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应在建设期内按期完成,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技能大师工作站进行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立考核制度,对技能大师工作站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撤销技能大师工作站项目建设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技能大师工作站项目建设资格:

(一)工作站主要带头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不开展技术研发、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带徒传技等工作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技能大师工作站的;

(四)非法挪用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技能大师工作站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所产生的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成果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属依法予以约定和保护。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对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技能大师工作站技术技能创新研发等活动给予补助。行业、企业或学校要为工作站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技能大师工作站技术革新项目研发经费。包括项目所需的原材料、教材、电子设备、小型设备、辅助工具、实验研究的补助等;

(二)技能大师工作站成员组织开展或参加的与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技术交流、考察学习、培训等费用(含差旅费、咨询费、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三)技能成果检测认定与奖励、科技创新与发明等费用;

(四)开展技艺传承,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所需的课时费、劳务费等费用(含评审费、专利申请费、版面费等)。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防止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技能大师工作站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项目预算执行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技能大师工作站专项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山东省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项目

及竞赛获奖人员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以下简称“集训基地”)建设及竞赛获奖人员奖励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分为省级集训基地和省级重点集训基地。

第二条 集训基地建设目的在于对接世界技能大赛相关竞赛规则和技术标准,发挥集训基地引领作用,科学组织集训,有针对性地培养参赛选手,提高参赛水平。同时,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形成一整套科学系统的集训方法,以赛促训、以赛促教,并以此带动我省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创新发展。

第三条 集训基地建设按照坚持世赛标准、统筹设点布局、高效支持保障、强化引领示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目标及任务

第四条 “十三五”期间,在我省已认定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中,按照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和要求,每年遴选建设1个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技能大赛省级重点集训基地;按照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标准和要求,依托各市、行业企业、技工院校,每年遴选建设3—5个功能完备、特色突出、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的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原则上每个项目单位只建设一个基地。

第三章 省级集训基地和重点集训基地申报条件

第五条 省级集训基地要满足以下标准。

(一)具有满足集训项目要求的训练场地和生活场所;

(二)具有满足集训项目要求的设施、设备和辅助工具;

(三)具有承担集训项目的技术优势、师资优势;

(四)参加历届世界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或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成绩优异,并具有承办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经验;

(五)上级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六条 省级重点集训基地在我省已认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中遴选建设,在满足省级集训基地条件的同时,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能组建由丰富竞赛经验、过硬专业技能、强烈敬业精神的专业骨干教师和企业技术骨干组成的项目技术保障团队;

(二)相关专业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较高,在国内有很强的专业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能制定承担国家集训工作的各项方案,从人力、物力、财力及训练、生活等各个方面全力满足集训团队需要;

(四)能满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其他要求。

第四章 集训基地认定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或企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部署要求,分别申报省级重点集训基地、省级集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时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集训基地建设申报书;

(二)集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预期成果、实施计划、项目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等;

(三)制度建设等支持保障措施;

(四)符合遴选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省级重点集训基地还应提供世界技能大师中国集训基地的认定材料。

第八条 审核确定。集训基地建设项目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论证,提出推荐意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综合评审研究、公示后,公布项目建设单位名单。

第九条 项目实施。学校或企业是集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任务是:制定集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配套制度;落实集训基地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集训基地建设的建设与管理需要;按要求提交集训基地建设年度报告,配合做好评估验收等工作。

申报材料确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应在建设期内按期完成,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

第五章 集训基地建设经费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集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以地方和建设单位投入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争取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单位)加大资金投入,共同实施建设项目。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单位)配套资金投入较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集训基地建设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建设投资总额,省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下达补助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省级重点集训基地省级补助经费数额300万,省级集训基地省级补助经费数额100万。

第十二条 集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预算内容、范围用于以下开支:

(一)集训基地的设备、工量具购置费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耗材费;

(二)举行技术交流会议、外出观摩、培训、参赛等费用(含差旅费、食宿费、参赛工具运输费、参赛服装定制费,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的授课、指导、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职业技能大赛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资料翻译等费用(含评审费、专利申请费、版面费等);

(四)职业技能大赛宣传经费;

(五)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指导团队奖励经费;

(六)承担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启动仪式、总结和技术交流活动有关费用(含设备设施租赁费、会议费、交通费等)。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和参赛工作进行赞助。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防止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对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的,收回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集训基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技能大赛获奖人员奖励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奖励。对为选手获奖提供指导和帮助的技术指导专家、教练和技术翻译以及选手所在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通报表扬,所在单位可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我省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的选手,可直接晋升为高级技师并破格认定为当年度齐鲁首席技师;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的选手,可直接晋升为高级技师并破格认定为当年度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对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认定为当年度“山东省技术能手”,并在现有职业资格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职业资格。

(二)对我省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和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选送单位为技工院校的,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育奖励补助5万元;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给予8000元奖金;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1、2、3名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和2000元奖励。同一竞赛项目按照最高成绩奖励。

上述奖金,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按规定予以免税。

第十九条 以上获奖选手和指导教师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齐鲁首席技师、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等项目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7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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