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规范技工院校招生就业有关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6〕29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技工院校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现就改革技工院校招生录取、毕业验印、开具毕业证明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日制技工院校招生录取手续办理权限
(一)技师、预备技师录取注册。技师学院招收技师、预备技师全日制学生,应先进行学籍重复比对后,填写《XX年度技工院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按照隶属关系,由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核后报我厅用印备案(中央驻鲁、省属技工院校直接报我厅用印备案)。经用印备案后,按照规定时间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学籍注册,注册学生信息应与用印备案信息一致。凡未在系统中注册电子学籍的,取消其录取资格,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二)中、高级工录取注册。技工院校招收中、高级技工全日制学生(含中央驻鲁、省属学校),应先进行学籍重复比对后,填写《XX年度技工院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到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用印备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用印备案后,按照规定时间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学籍注册,注册学生信息应与用印备案信息一致。凡未在系统中注册电子学籍的,取消其录取资格,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二、简化毕业证书及报到证办理流程
(一)预备技师、技师班应届毕业生的毕业验印及毕业证、报到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中级、高级技工班应届毕业生(含中央驻鲁、省属学校)的毕业验印及毕业证、报到证,由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驻济南省属技师学院中级、高级技工班应届毕业生的毕业验印及毕业证、报到证,由我厅办理。
(二)为实现全国统一网上查询,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应按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内生成的编号为准。空白毕业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三)为便于各市做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验印工作,我厅为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钢印编号分别为01-17(具体顺序见附件1),省厅编号为00。
(四)毕业证书遗失的,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由学校或学生本人持招生录取大表和毕业生验印花名册本人页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至我厅开具学历证明;中级和高级技工班毕业生由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样式见附件2)。
(五)报到证遗失的,可持毕业生验印花名册本人页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以及本人劳动合同或单位接收函,到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
(六)报到证需改派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书以及劳动合同或单位接收函,到原办理其就业派遣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我厅办理改派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毕业证书、报到证办理程序和流程,最大限度为学校和学生提供便利,确保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拿到毕业证书和报到证。
(二)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技工院校招生录取、毕业证书验印和就业派遣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管理不善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市,收回配发的相关印章,取消办理资格。对违规操作、滥发证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技工院校对出具的学生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对伪造、变造和买卖学生相关信息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知自2016年秋季学期施行,通知下发前毕业证书等事项的办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市、各学校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于金,联系电话:0531-86914920。
附件: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顺序号
2.山东省技工院校毕业生学历证明(式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顺序号
省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00
济南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01
青岛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02
淄博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03
枣庄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04
东营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05
烟台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06
潍坊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07
济宁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08
泰安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09
威海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10
日照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11
莱芜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12
临沂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13
德州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14
聊城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15
滨州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16
菏泽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专用章17
附件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学历证明(式样)
学生张**,性别:男,出生日期:1996年11月,系**省**市人,身份证号:370602199211210043。该生于20**年9月至2016年6月在*****技工学校就读****专业**级技工,学制*年,成绩合格,毕业证书编号为37*****************。
根据《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文件规定:参加公务员招考、应征入伍、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和职称评聘等方面,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及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特此证明。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章)
201*年*月*日
抄送: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6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