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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省级示范专业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9-20 字体

人社发〔201442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省级示范专业群

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技工院校省级示范专业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925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技工院校省级示范专业群

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3]47号)对接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提升技工院校办学水平和培养质量,促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山东省技工院校省级示范专业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专业群建设项目)。

第二条  专业群建设项目是指适应全省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紧密对接我省传统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中的百强专业、省级重点专业或市级名牌重点专业中的1个核心专业为主体,优化整合35个相近相关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实训资源、课程资源、教师资源,发挥核心优势专业的带动辐射作用,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全面实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形成服务产业发展、特色鲜明、互为补充、相互联动、国内一流的专业群。

第三条  专业群建设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分批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业群建设项目分批、分期进行,每个专业群建设项目周期为2-3年。

 

第二章  项目建设目标及任务

 

第五条  2014年起,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建设30个左右、与当地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省级示范专业群;培养一批专业水平拔尖、技能操作精湛的优秀一体化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德才兼备、有较强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专家型校长、副校长。

第六条  项目建设学校应瞄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围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一体化课程体系,科学规划、合理组建专业群,依托本校特色或优势专业,突出高端性和示范性,将具有相同或相近行业基础、技术基础的专业进行组合,建成1个以上国内一流的技工教育示范专业、特色优势专业和新兴前沿专业。

第七条  项目建设学校以培养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为目标,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多方联合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与产业(行业)需求有效对接。加强优质核心课程建设,每个专业群至少建成2门以上共享的优质课程,每个专业建成2门以上核心课程。教研教改成果突出,开发和参与开发出版教材不少于5种,部省级教研成果每年不少于3项,在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每年不少于20篇。

第八条  项目建设学校应整合实训资源,建立与专业群建设相适应的实训基地及运行机制。每个专业群至少与10个规模以上企业(含1个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力争实现培训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同步,实现校企互利双赢。针对专业群面向的行业(产业)与岗位群,以专业群内各专业的岗位通用技能与专门技能训练为基础,系统设计实训体系,整合核心专业与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资源,分类组建实训基地,形成满足专业群共性需求与个性化需求、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实训体系,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不少于10名。

第九条  项目建设学校以提高专业素养和实践动手能力为重点,与企业紧密合作,联合培养一体化教师,打造年龄结构、职称结构、职业资格等级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通过培养培训,高层次一体化教师(高级讲师+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专业教师的70%,拥有一批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教学名师,其中,获得市级以上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技术能手称号的教师不少于3名。

第十条  项目建设学校创新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突出绩效管理,建立满足产业(行业)发展要求和学生持续发展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形成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方面共同参与的教育教学评价机制,构建人才培养质量全过程监控保障机制,形成完整的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用人单位评价制度和办法,实现质量评价标准社会化。毕业生中高级工及以上培养层次占学制教育规模总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就业率达到97%以上。

 

第三章  项目建设要求及原则

 

第十一条  专业群建设学校应紧密围绕全省或地方某一产业或技术领域,依据自身独特的办学优势和办学条件,以学校优势或特色专业为核心,确定办学理念先进、产学研结合紧密、特色鲜明、就业率高的1个专业群进行重点建设。专业群中的各专业或专业方向,应面向企业中的岗位链,各专业间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在同一个实训体系中完成实践性教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建设与产业群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的技工教育示范专业群。

(二)改革创新和示范引领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增强专业建设的开放性、灵活性和适应性,探索适应不同专业类型人才成长的培养模式,发挥示范建设专业引领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

(三)校企合作和产教结合原则。依托校企长期、稳定与深度的合作,创新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改革完善考核评价模式。

(四)突出特色和强化优势原则。遵循技工教育规律和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要,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汇集优势技工教育资源和行业企业人才、设施设备等资源,提升专业培养质量。

 

第四章  项目建设遴选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学校应为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核心专业为百强专业、省级重点专业或市级名牌重点专业;办学条件优良,校园占地面积100亩以上,建设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在校学生3000人以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建设的专业群具有专业优势或区位优势,与当地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相互支撑,能充分体现学校的发展特色和区域经济特色;核心专业应在专业群内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与辐射作用,与群内其它专业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与相互促进作用,能够形成整体合力。

第十五条  专业群核心专业与相关专业有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与数量充足的骨干教师,一体化教师比例占全体教师数量达到60%以上,专业带头人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有深厚基础,核心专业与3家规模以上企业有紧密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核心专业与相关专业的培养模式改革力度大,课程建设成效显著,社会服务能力强,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充足,在校生近3年来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以上的不少于10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部署要求申报专业群建设项目,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学校办学情况、核心专业设施设备情况、核心专业带头人与骨干教师情况、校企合作共建情况;

(二)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预期成果、实施计划、项目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等;

(三)制度建设等支持保障措施;

(四)符合遴选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核确定。专业群建设项目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论证,提出推荐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采用竞争性立项方式,通过现场演示、答辩、实地考核等环节,经综合研究后公布年度项目建设单位名单,确定入围项目建设投资总额。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学校是专业群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校的专业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建本校专业群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专业群核心专业及相关专业带头人;研究制定配套制度;落实专业群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专业群的建设与管理需要;按要求提交专业群建设年度报告,配合做好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申报材料确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应在建设期内按期完成,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专业群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

(一)项目建设学校每年年底对专业群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专业群建设年度报告;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对专业群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群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终止立项支持;

(三)专业群建设项目完成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评估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建设项目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业群建设项目资金以地方和学校投入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项目建设学校应积极争取市级财政和学校主管单位加大资金投入,共同实施专业群建设项目。学校自筹、市级财政和学校主管部门配套资金投入较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专业群项目经竞争性立项确定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建设投资总额,省级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60%确定补助金额并分年度下达补助资金,由项目建设学校按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业群建设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实验实训设备购置和维修、维护;

(二)专业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包括研发费用、出版印刷费用以及产生的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等);

(三)师资和管理人员国内外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

(四)技能大赛组织实施和选手培养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学校要将专项资助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设立会计科目并实行项目台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绩效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绩效管理办法,明确绩效考核项目、方式,结合项目特点开展绩效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定期调度项目进展、预算执行等情况。绩效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对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防止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并实行追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学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业群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认真审查、核实申报资料,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预算执行及时、到位。

第二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全省专业群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出违规、违纪问题的,督促项目建设学校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9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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