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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2024-04-22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4〕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技工院校管理,规范技工院校办学行为,提升技工院校管理的正规化、规范化水平,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学生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学籍管理

(一)夯实院校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谁采集、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指导技工院校完善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按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由“校长用户”审核合格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确保学生信息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二)详细核实学生信息。各技工院校要在新生入学后,认真核实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毕业院校、入学前学历、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信息,逐一审核学生入学前所获得的全日制学制教育毕业证书原件,准确填写毕业院校和入学前学历分段注册学籍的,第二段学籍注册时要及时更新学生照片。各技工院校学籍系统注册完毕后,要导出数据填写《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附件1),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备案。

建立学籍比对机制。各技工院校要建立学籍系统与实际就读学生信息比对机制,至少每季度全面比对一次,作为保证学籍信息准确的“关键环节”,杜绝长期空挂学籍问题。要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的学生认真进行核实,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于确定学籍异动之日起10日内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异动申报,做到学生学籍信息更新及时、真实有效。

二、规范校企合作

(一)明确校企合作办学范畴。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我省各级各类技工院校与企业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合作开展的校企“订单班”“定向班”“委培班”办学行为,以及与企业合作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行为,属于校企合作办学范畴。

(二)注重开展可行性分析。各技工院校在确定合作企业前,除评估必要的教学条件外,还要认真了解考察合作方的诚信、社会责任、管理水平等条件,根据考察结果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开展合作。研究确定开展合作的,合作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严格落实学生管理主体责任。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要承担招生就业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安全管理、师资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要督促合作企业按协议内容履行职责,履责不到位的要建立退出机制。学校不得将学生委托给合作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生培养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含合作企业授权的第三方)。

三、规范办学收费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各技工院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要组织新入学学生签署《技工院校学生资助政策学习明白纸》(附件2),向学生如实介绍学校办学性质、收费标准、资助政策。公办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免学费政策。民办技工院校按照当地公办技工院校标准免除学费后,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期)预收学费。学校不得以推荐实习、包就业等任何名目收取学费,不得与他人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收费或代他人收取学费,也不得利用本校生源助力他人收取学费。

做好收费、退费公示。各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门户网站、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醒目地方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退费标准对经批准允许收取的住宿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在开学前一次性告知学生及家长。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跨学年(期)预收和结算。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资助政策一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后期追加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未经公示的其他费用。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每届学生学制内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规范招生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院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检查力度,规范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杜绝夸大、虚假宣传行为。各技工院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对外宣传。一个院校每个招生年度只能制定一个招生简章,不得使用不同版本招生简章规避监管和违规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发布招生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技工院校招生宣传的监管。

五、规范实习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院校实习管理,监督指导技工院校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要求组织开展实习。各技工院校要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实习前将实习协议、实习方案及实习人员名单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备案。技工院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要提前2周将实习协议、实习方案及实习学生名单报设区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省属院校同时报省厅备案。技工院校安排学生赴国 (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厅备案,并得到出国境管理部门同意。

六、规范教学分支机构设立

各技工院校要按照《山东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申请设立教学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申请设立的教学点进行审查评估,确保办学条件达标,满足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后勤保障、安全生产等各方面的需要。各技工院校不得跨设区的市申请设立教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技工院校申请设立分校(含申请跨设区的市设立)的,应在技工院校(含举办者)自有产权的土地及不动产上设立。按照技工院校审批设立标准程序,经申报、考察、评估并征求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联系人:于金  

联系电话:0531-5178815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处)


文件下载:鲁人社字〔2024〕29号.docx

                 鲁人社字〔2024〕29号.pdf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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