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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2015-10-29 字体

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通知》等四项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415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审批、统筹安排、定点召开、统一结算、分工协作。

第四条  严格会期管理,各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要求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各类会议一般不开到县一级。

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由我厅承办的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市党政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00人。

各类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提倡充分利用电视、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提高会议效率,降低会议成本。

第七条  我厅召开的业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东方大厦和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东方大厦和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批准可到其他政府采购定点饭店或者价格低于省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场所召开。

参会人员以驻济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到济南以外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我厅内部会议室召开。

各类会议不得安排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八条  召开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年度会议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各单位每年年底前,应按要求填写年度会议计划申报单(见附件1),提出下年度会议计划,办公室汇总编制年度会议计划,提报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九条  召开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年度计划内的会议,由主办单位填写会议申报单(一)(见附件2)并提出会议方案,报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审核。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的,主办单位应当填写会议申报单(二)(见附件3)并提出会议方案,由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统一联系安排会议地点,并协助主办单位安排协调有关会议事宜。

第十一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21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10元,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会议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清算,按月结算,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会议结束后,应当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清算和结算。

厅机关、省公务员局、非独立核算单位和财务代管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会议费用报销。其他单位召开的会议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申报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会议费用清算单(见附件4)、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等。

未经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应按照现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在编制下月基本支出计划时,将会议费支出预算于当月10日前报办公室。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厅内网公示,并会同规划财务处编制会议年度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主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

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厅制定出台的涉及会议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会议计划申报单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申报单(一)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申报单(二)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费用清算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尊重风俗的原则,实行统一审批、统筹安排、定点接待、统一结算、分工协作。

第四条  根据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的内容,我厅国内公务接待划分为四类:

一类: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来我厅开展的公务活动。

二类:正司、局(厅)长(主要负责人)领导带队,以及以国家和省名义来我厅开展的综合性重要公务活动;本省各市党政领导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来我厅开展的公务活动。

三类:巡视员,副司、局(厅)级领导带队来我厅开展的公务活动。

四类:处级及以下各类人员来我厅开展的公务活动。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我厅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二类接待活动,由办公室填写《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单》),会同相关业务单位拟定接待方案,报请分管厅领导和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共同组织实施。

三、四类接待活动,由对口承办单位填写《审批单》,会同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报请承办单位分管厅领导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公务接待经批准同意后,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接待的定点饭店、宾馆等,通知其安排接待事项。

接待副部(省)级以上领导,按规定程序报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对接待对象另有安排的,从其安排。

第七条  住宿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费用由接待对象按标准自行承担。住宿原则上安排在东方大厦、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接待对象要求在其他地点住宿的,应当协助安排符合其住宿费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确有必要外,我厅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人员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供其选择并据实交纳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规定标准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对能够合并的,办公室应当统筹安排。

第十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条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

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公务活动开展;安排的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应当集中安排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一律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厅机关、省公务员局、非独立核算单位和财务代管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其他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派出单位公函、《审批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财务票据等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现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在编制下月基本支出计划时,将会议费支出预算于当月10日前报办公室。

第十五条  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处每年汇总我厅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省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全厅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二)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三)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四)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的;

(五)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厅制定出台的涉及公务接待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厅国内公务出差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省委、省政府《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和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局)领导,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出差是指我厅工作人员因公需要、使用公用经费到济南市区以外参加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出差禁止安排如下活动:

(一)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

(二)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三)重复性的考察、调研;

(四)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五)社会机构组织举办的一般事务性活动;

(六)其他与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事务性活动。

第五条  国内公务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严格审批、厉行节约原则。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单》),明确出差事由、时间、地点、人数、联系人等,并凭公务活动书面通知,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的《审批单》,是公务出差的必要依据和财务报销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公务出差要注重实效,能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联系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外出;出差人员应为公务活动必须参加的人员,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出差时间应当以履行公务时间为准,不得随意延长天数。

第七条  我厅主办的公务活动确需对方接待的,或对方单位承办的我厅公务活动,必须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的名义,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员、行程及所需接待事项等。

第八条  办公室要统筹安排到市、县(市、区)的各类公务出行,避免多头部署、重复活动现象,减轻基层负担。

第九条  国内出差审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厅主要负责人出差的,由办公室负责,按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报批。

(二)其他厅(局)领导出差的,须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办公室备案。其中,有陪同人员的,由其填写《审批单》;无陪同人员的,由办公室填写。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的,须事先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由办公室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明确出差期间所在单位的临时负责人。

(四)单位其他人员出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备案后,报分管厅(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因情况特殊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按照出差审批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备,待出差结束后及时补办《审批单》。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出差活动,保证正常运转。外出人员应保持联络畅通,以便于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出差应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

第十三条  公务出差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造成返程延误或改变行程安排的,应请示审批人同意。

第十四条  公务出差人员应根据活动性质,分别形成会议、考察、调研、学习、检查等活动相关情况报告,并逐级报批准外出的领导审阅。多单位共同出差的,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公务出差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出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审批表》和财务部门所要求的票据,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财务部门应加强国内差旅费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对在国内差旅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厅制定出台的涉及公务出差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

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对邀请中央和省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从严把关有关意见的通知》(厅函〔201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邀请领导参加公务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有关要求,对邀请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实行严格把关、充分论证。有关规定明确禁止参加的活动,一律不得上报请示。

二、符合规定确需邀请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应当严格按程序申报。

邀请省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的,相关业务单位应当起草正式文件,由办公室审核,报请分管厅领导同意、厅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申报。其中,邀请参加外事活动和港澳台侨活动的,实行归口报送的办法,先由省台办、商务厅、外办、侨办等主管部门把关后再报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国专家局领导或有关司局领导同志来我省出席公务活动的,相关业务单位应当起草正式文件,经办公室审核,报请分管厅领导同意、厅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后按程序上报。

单位不得以本单位或个人名义向领导同志本人发出邀请。

三、外部门(单位)邀请厅(局)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应当向我厅发出公函,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厅内单位邀请厅(局)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应当征求受邀厅(局)领导意见后,报厅主要领导审定。厅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邀请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办公室。

除统一安排外,厅(局)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及各类论坛。

四、经批准举办公务活动或受邀参加公务活动,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5号)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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