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网站范围内搜索
部门解读丨《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政策解读
2022-07-29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5号)于2022年3月到期,我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近年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经起草文稿、专家论证、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202210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018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并与学校依法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兼职教师。

根据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我省被聘用到技工院校专职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以及在企业专职从事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以下统称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适用本标准。

、主要内容

《标准条件》主要包括总则、基本任职条件、评审评价标准、破格申报条件、附则等五方面内容,共31条。

(一)总则5条,明确了评价标准条件适用范围及职称等级设置。

(二)基本条件9条,明确了技工院校教师的基本任职条件,对理想信念、身心健康状况、教学能力、教师资格证、年度考核、继续教育、教学工作量、班主任工作经历等提出要求。

(三)教师评审评价标准。9条,明确了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业绩成果、学历、技能等级要求。正高级职称需满足5条业绩成果要求,副高级职称需满足4条业绩成果要求,中级职称需满足3条业绩成果要求。

(四)破格和改系列申报标准。3条,主要是对优秀拔尖技术人才或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但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了破格申报的基本条件、业绩条件。改系列应当在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改系列申报的,当年度应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

(五)附则5条,主要对标准条件中有关表述、特定词语、有效期等作出解释。

三、主要变化

(一)拓宽适用群体。为促进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我厅2021年印发《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贯通发展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1〕77号),此次修订,我们将该文件精神一并融入,将“在企业专职从事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纳入到评价标准的适用范围。

(二)调整业绩条件。将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业绩条件14选5、11选3、6选2,调整为18选5、18选4、13选3。在保持原业绩条件不删减的前提下,对取得成果认定设置贡献排名等次,新增教学课时量、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校级奖励等业绩条件。

(三)细化标准要求。一是明确技工院校兼职教师范围。明确技工院校兼职教师是指学校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兼职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研究的人员二是明确表彰项目范畴。明确本标准所指表彰,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是明确核心期刊界定。核心期刊界定以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执行时间为期刊目录公布后次年年初。四是明确课题认定范畴。明确课题是指经国家和省级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或同意实施的有关项目。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意见的公告

访问次数 :
用户中心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