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失业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有效稳定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局势,现就稳岗返还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返还条件
(一)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2019年度失业保险费。
(二)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名单,未进入破产程序。
二、返还项目标准
(一)一般企业
经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二)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对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标准。
三、申报返还流程
(一)一般企业
1.信息比对。省社保中心运用人社大数据比对手段,先行筛查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初步核定返还标准和金额。
2.企业确认。参保企业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入“服务大厅”,选择“省直单位社保网上经办系统”,根据企业实际确认返还标准、补充银行账户信息,说明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财务制度建立运行情况,对裁员人数及原因、返还资金用途、符合信用和环保政策进行承诺(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企业核对有异议的,补充材料进行复核。
3.审核拨付。对确认按“一般企业”申报无异议的,经审核和公示后,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所填报的银行账户中。
4.信息登记。参保企业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登录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填写相关信息,首次申报的企业需先注册。
(二)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对提出按“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报返还的,待明确“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标准后,另行组织申报,审核认定程序按原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规定程序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是我省助力企业脱困发展、支持疫情防控的一项重要举措,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2019年度稳岗返还政策。各参保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实事求是申领、合规合理使用。
(二)对涉嫌套取、骗取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在后续核查过程中一经发现,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5号)规定,收回稳岗返还资金外,还将进一步依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的规定进行严肃追责,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此后不再享受稳岗返还资金政策。
(三)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完毕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对部分企业稳岗返还申报条件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文件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李圣伟,联系电话:0531-81915868
附件:一般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doc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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