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4〕10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制度,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成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办案指导等方面的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过硬、品德高尚、公道正派、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
(二)熟悉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水平,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在职仲裁员应具有5年以上聘任经历,仲裁办案经验丰富,曾成功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者成功处理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专家学者应在劳动法学领域具有较高建树,退休仲裁员和退休法官应具备5年以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经验;
(五)具有正常履行专家库成员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疑难和复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提供专业意见;
(二)参与典型案例、疑难问题研讨、案件质量评查及重要课题调研;
(三)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重要理论研究、重大政策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
(四)受邀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进行业务培训;
(五)参与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普及工作。
第五条 未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专家库成员不得以在库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本人或近亲属与所委派的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应履行以下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启动征选程序后,由部门单位推荐,省直部门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择优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复核并组织专业评审,产生拟聘专家名单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聘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届满可根据复核和个人意愿确定是否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专家库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库成员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能力素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专家库成员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2次以上(因病、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不接受委派工作的;
(四)因从事委派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以专家库成员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为自己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不宜继续履行专家库成员职责的;
(七)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不再续聘或解聘的,收回聘书,通报所在单位,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处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维护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协助做好有关工作。需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库成员选聘、审核、发放聘书、复核、续聘、解聘等工作;
(二)协调专家库成员参加有关工作,做好相应组织管理;
(三)做好专家库的录入、管理和维护,建立工作档案,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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