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业联合会: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第二批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并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下半年对第二批23家公有制示范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启动第三批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第二批示范企业检查验收工作
(一)检查时间
2015年8月至10月。
(二)检查内容
按照《通知》提出的示范工作“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四有”要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第二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检查验收评估表》(见附件1)。
(三)检查方式
采取各地自查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商业联合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自查阶段(8月20日-9月20日):一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业联合会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照《第二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检查验收标准评估表》(见附件1)开展自查活动。二是推动本地区示范单位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相关要求。
2.抽查阶段(9月20日-10月2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商业联合会派出检查组,对照评估表对示范单位进行抽查。
3.总结评估阶段(10月20日-10月31日):自查和抽查工作结束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商业联合会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四)检查要求
1.高度重视。通过检查验收,既要总结成绩,将示范企业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方面取得的成效进行宣传推广,又要帮助示范企业查找相关问题,明确改进方向,切实提高企业自主预防化解争议的能力。
2.形成自查报告。一是要内容具体、结构简洁,要有数据和典型事例支撑,控制在3000字以内。二是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探索本地区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规律,包括调解的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等。三是要对示范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情况做出整体评估,并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四是要有相关附件。涉及示范企业成立调解组织情况,应附有企业决定成立调解组织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涉及示范企业调解组织的硬件建设、调解制度及程序公示情况、调解案卷、档案管理等内容应附有照片;应附有示范企业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名单等。
3.要认真填写“第二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检查验收评估表”。评估打分要实事求是,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示范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市于9月25日前将填写完整的评估表与自查报告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做好第三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单位的推荐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扩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覆盖面,增强示范带动效应,拟在做好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基础上,开展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基层平台等单位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请各地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一)推荐条件。本地区劳动争议多发或存在重大争议隐患的大中型企业、商会(协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
(二)示范工作的主要内容。本次示范工作仍以“四有”要求为主要内容,重在推动示范单位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等争议预防机制。
(三)推荐工作要求
1.推荐名额。每市推荐2家示范单位。
2.推荐方式及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推荐单位,并于9月底前将《第三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单位推荐表》(见附件2)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省厅。
联系人:高进华 0531-86013539
传 真:0531-86013530 邮箱:sdldzc@163.com
附件:1.第二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检查验收
评估表
2.第三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单位推荐表
2015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鲁人社字[2015]392号(两家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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