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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示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6-01-13 字体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示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91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因地制宜、示范带动、分步实施、全面覆盖”要求,经研究,决定近期组织开展示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尚未评定为示范仲裁院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考核标准

以组织机构标准化、仲裁办案精准化、人员队伍专业化、基础设施规范化、仲裁工作信息化为基本要求,具体标准参见《通知》所列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标准。

三、考核流程

(一)自查推荐(20151117-26日)。各市根据示范仲裁院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对所辖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全面考核,并确定拟推荐的示范仲裁院名单,具体名额见附件1。对于拟推荐的示范仲裁院,请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评分表电子版(见附件2)于1126日前报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实地考核(2015127-11日)。省厅将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台账资料、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各市推荐的示范仲裁院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实地考核验收结束后,省厅将根据示范仲裁院标准,尤其是组织机构、基础设施、办案质量、仲裁信息化等重点工作达标情况,综合自查和考核结果,确定示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名单。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各市按照示范仲裁院标准,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尽快组织开展自查推荐工作。

(二)考核验收工作拟邀请有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参加,请各市于1125日前将人员名单报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每市限报1人)。

(三)考核活动要严格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十条实施办法及省厅党组十条具体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谨细致、客观公正地搞好实地考核验收工作。

联系人:调解仲裁管理处  刘世芹 高进华

电话:0531-86013530 86013539

电子邮箱:sdldzc@163.com

 

附件:1.示范仲裁院名额分配表

      2.自查评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11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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