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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首批全省示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名单的通知
2015-01-16 字体

鲁人社办发〔20154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91号)和《关于推荐评选全省首批示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448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组织开展了首批全省示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示范仲裁院)考核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出的首批51家示范仲裁院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示范仲裁院的引领带动作用

示范仲裁院代表了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的较高水平,在组织机构标准化、仲裁办案精准化、人员队伍专业化、基础设施规范化、仲裁工作信息化等方面,创造了许多工作亮点和新鲜经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这次评选活动为契机,认真研究借鉴示范仲裁院好的经验做法,坚持示范引路,先进带动后进,推动仲裁院建设相对落后地区工作取得新发展,全面提升仲裁院建设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建立示范仲裁院考核监督长效机制

示范仲裁院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对示范仲裁院进行监督抽查;有效期末,将对示范仲裁院进行审查复核,据此确定是否继续评定为示范仲裁院。对复核未通过,以及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示范仲裁院资格:

(一)仲裁员出现徇情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仲裁院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下降,导致无法按期结案,仲裁当期结案率低于90%的。

(三)仲裁院工作和办案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三、加强对示范仲裁院争创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对示范仲裁院争创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组织所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搞好下一步的争创活动,要在组织机构、基础保障基本建立健全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推进仲裁办案精准化和人员队伍专业化上来,在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规范法律法规适用、仲裁办案流程、仲裁文书写作和仲裁档案管理上下功夫,着力提升调解仲裁队伍尤其是一线办案人员法律业务素质和争议处理能力,全面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附件:首批全省示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名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

                                     2015年1月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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