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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名单的通知
2024-03-20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医卫生专家名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418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85号)有关规定,经推荐审查确定聘用465名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现将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专家)名单予以公布,并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涉及广大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省级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国家标准,客观公正提出鉴定意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培训和研讨;

)参与研究和处理劳动能力鉴定中的疑难案例,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医学咨询及解释;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不得随意向利害关系人透露鉴定意见及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发现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省级鉴定专家在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时,不得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名义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评价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在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不得向被鉴定职工推荐医疗卫生机构和诊断治疗方案。

三、省级鉴定专家纳入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实行动态聘用管理,聘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累计5次或连续3次不能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的;

(六)不适用担任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其他情形。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为本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提供支持与便利。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鉴定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等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

五、省级鉴定专家同时具备参与市级劳动能力鉴定资格,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邀请省级鉴定专家参与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不再另行聘用。参与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按照当地标准支付专家劳务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313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保险服务处


文件下载:鲁人社字〔2024〕18号.doc

                鲁人社字〔2024〕18号.pdf

                山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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