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引导劳务派遣规范发展,方便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现就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及组织开展2015年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223号)要求,省厅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厅不再受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单位住所所在地申请许可。
省厅管辖权限下放后,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是否需报设区的市审核,以及市辖区内的行政许可是否由设区的市统一实施,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情况自行确定。已由省厅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同时移交属地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把许可入口,推动劳务派遣规范发展。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劳务派遣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已经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
二、做好2015年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
(一)核验时间
3月1日至3月15日,各劳务派遣单位自查、总结。
3月16日至3月31日,各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和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核验资料。
4月1日至4月30日,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核验资料并将汇总结果报送省厅。
5月1日至5月31日,省厅汇总全省劳务派遣核验资料。
(二)核验应提交的材料。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本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
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4.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5.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
6.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8.本单位工资发放财务凭证;
9.本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1至5需提供原件和电子件,资料6至9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经许可机关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返还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和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同时向许可或者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2015年劳务派遣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移送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
3.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
4.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5.劳务派遣单位核验通过通知书(样本)
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
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
劳务派遣单位核验通过通知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