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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创业示范平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7-06-27 字体

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创业示范平台

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7〕17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省级创业示范平台评估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1〕97号)、《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4〕15号)、《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7〕15号)、《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鲁人社办发〔2016〕63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数量

全省评估认定17家左右“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山东省创业示范园区”、9家左右“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4家左右“山东省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7家左右“山东省示范创业大学”。

二、评估认定条件

(一)申报“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创业示范园区”和“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非高校单位创建的,评估条件按照《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4〕15号)有关规定执行,且建立、正常运行1年以上。其中,申报“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所占比例应不低于80%。

(二)申报“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驻鲁高校创建的,评估条件按照《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建立、正常运行1年以上。

(三)申报“山东省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的,评估条件按照《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7〕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山东省示范创业大学”的,评估条件按照《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鲁人社办发〔2016〕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每个单位限报1项,已被评估认定“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创业示范园区”、“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山东省示范创业大学”的,不允许重复申报。

三、评估认定程序

(一)推荐申报。申报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以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省部属高等院校为单位集中推荐报送。为提高推荐申报质量,今年对设区市推荐申报数量设定上限。每个设区市推荐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家,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原则上不超过1家,没有符合条件的不再推荐申报。

以正式文件报送申请报告、《2017年山东省省级创业示范平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和其他相关规定材料。除评估认定依据文件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面积相关证明材料、入驻单位负责人和吸纳就业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材料。申请报告连同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相关附件电子版及报送要求请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进入集中答辩环节。审核不合格的,取消评估认定资格。

(三)集中答辩。集中答辩分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示范创业大学6组依次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在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听取申报单位现场答辩(专题片或PPT形式),并就有关问题现场提问。集中答辩总分100分,其中专家组评分占70%,参加答辩人员互评占30%。得分情况分类统计,当场公布。

(四)实地评审。依据集中答辩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不高于1:1.1的比例,确定进入实地评审范围创业平台名单。实地评审采取查阅资料、入驻实体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核实申报材料和现场答辩真实性,形成实地评审意见。实地评审时,对2016年确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和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进行复查,对限期整改的部分2015年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进行复查。各有关市、单位要认真填写《2016年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复查登记表》(见附件8)、《2016年山东省示范创业大学复查登记表》(见附件9),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五)公示认定。对拟认定的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等省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认定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公布,按申报类别授牌,按规定发放奖补资金。

四、工作要求

推荐申报单位要按照评估认定工作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凡是评估认定条件有要求的都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客观详实、便于核查。因提供材料不全,无法进行审核的,按照不合格处理。

申报“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创业示范园区”、“山东省示范创业大学”的,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申报“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申报“山东省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的,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全部申报工作于2017年7月7日前完成。

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联系人:张波、顾巍

电话:0531-88806250

邮箱:sdjycjc@163.com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联系人:卢明鹏、崔晓静

电话:0531-88597832

邮箱:sdbysjyc@163.com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联系人:魏勇、吴晓冰

电话:0531-86954691、88597986

邮箱:shandongok2015@163.com


附件:1.2017年山东省省级创业示范平台申报汇总表

2.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审批表

3.山东省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审批表

4.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审批表

5.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评估认定审批表

6.山东省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评估认定审批表

7.山东省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审批表

8.2016年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复查登记表

9.2016年山东省示范创业大学复查登记表

 

附件:1.附件下载

2.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申报材料统一规范要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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