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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2013-09-12 字体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3〕94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第10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政策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称《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项的文件。

以厅名义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对个别难以确定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法规处请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确认。

第三条  厅业务处室、单位是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调研、文本起草及撰写起草说明;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修改、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报送备案;办公室负责按照公文处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公文审核。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程序规定》的要求,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剥夺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增加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要将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法行政的最基础法治依据,在法律框架下科学制定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杜绝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管理行为。

(三)坚持立法基本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法律责任,不得称条例

(四)坚持民主法制原则。要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推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安排确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进度。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或其他部门业务的,起草单位应当送交有关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会签。对涉及相对人切身利益、社会影响面大的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七条  起草单位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规范性文件文稿,并撰写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起草文件的主要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要解决的问题、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对以前规范同类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格式为“本规定(或本通知、本意见等)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法规处会同起草单位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前,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文稿、上位法依据、起草说明以及对文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相关材料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内网办公系统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栏目中签署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业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先履行完会签程序后,再将文稿和有关材料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法规处对起草单位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建立专门的登记制度,载明接收日期,自收到文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需组织论证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文件的法定权限,或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但是尚未实施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四)文件内容不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五)文件内容与以前制定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提出建议并退回起草单位协调。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修改后,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或者送办公室按发文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赋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和电子文本(光盘刻录)、起草说明电子文本送法规处,由法规处统一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登记和编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法规处将《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纸质文件等材料报送《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印发规范性文件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以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起草单位将纸质正式文本3份送法规处。法规处按照备案的规定统一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要在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之内,对文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201211日《程序规定》施行前以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1231日。届时起草单位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程序规定》要求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法规处于每年第一季度对起草单位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及备案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101日起施行。20105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规定》及201228日印发的《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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