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张法水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8部门出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推进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
近年来,我省的超龄人员、实习学生、家政服务人员及其从业单位等通过多种方式反映工伤保障的诉求。为了更好保障各类职业人群工伤保险权益,将超龄人员、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保障特定从业人员受伤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制定了《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试行办法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试行办法明确了超龄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及见习人员、住院规培医学在读研究生、家政服务人员等四类人员为参保对象。综合考虑各类职业人群的需求、退休年龄、我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等多方面因素,试行办法将超龄人员的年龄限定在不超过70周岁。根据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试行办法将实习学生参保的年龄下限确定为16周岁。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符合强制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得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二、试行办法关于参保缴费的规定。试行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后的缴费是强制性的。缴费基数及费率标准与法定参保单位执行相同政策,根据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缴费基数上下限、从业单位工伤行业风险类别等确定缴费金额。
三、试行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条件的规定。试行办法规定了参保后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条件及相应的支付责任,参保当月按规定缴费的自参保次日起生效,参保当月未按规定缴费的自缴费次日起生效。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明确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的条件,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专门规定实习学生毕业后,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记录,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这充分保障了实习学生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四、试行办法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试行办法规定,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法定参保职工政策一致。但是,法定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而特定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则需要提供劳务合同、雇佣协议、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等证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的材料。
五、试行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和支付渠道的规定。试行办法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基金按规定支付,与法定参保人员待遇一致;因未建立劳动关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由双方协商解决。对终止用工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超龄人员退休金和伤残津贴衔接等内容也予以了明确。
六、试行办法关于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试行办法规定,特定从业人员参保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明确了先行支付、违规骗保的处理等,明确了基金收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