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张法水
为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的方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即两年为一个浮动周期,首个浮动周期从2025年1月1号开始起算,即2025年至2026年。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明确了一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档次、上浮下浮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情况,最多可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50%;因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计入工伤保险支缴率,不加重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管理办法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欠缴工伤保险费等七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符合下浮条件,但是经查实发现存在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等不得下浮情形的,则不能下浮,此举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伤保险责任。
以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为八类的企业为例,其行业基准费率为1.9%,如果其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在40%左右,则符合下浮20%的标准;对浮动周期内支缴率为0的用人单位,则符合下浮50%的标准,但如果该企业存在不得下浮的情形,即使工伤保险支缴率达到下浮标准,也不符合费率下浮条件。因此,各类用人单位应认真了解浮动标准条件、不得下浮情形,认真履行工伤保险责任,大力提升本单位职工工伤预防能力,切实保障职工生产安全和工伤保险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