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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2024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重要议题解读——《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办公会议题解读
2024-10-29 字体

2024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重要议题解读

——制定《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一)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统筹地区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二)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要求。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3〕18号)要求,制定全省统一、行业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三)促进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作用。科学进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利于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共3章15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从浮动指标、浮动周期、浮动标准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构建了费率浮动制度。

(一)总则。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工伤保险支缴率、初次确定费率及浮动周期等内容,浮动周期确定为两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提出,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综合考虑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等要求,确定浮动周期。

(二)浮动标准。明确费率浮动档次、上浮下浮标准、不纳入支缴率情形、不浮动情形等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规定,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行业基准费率和上浮两档);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上浮各两档)。综合实际情况,确定以支缴率为标准明确了浮动的具体情形。明确不纳入工伤保险支缴率情形,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单位。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不得下浮的七种情形,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参保缴费等义务,同时充分考虑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关联度,保障用人单位权益。

(三)附则。明确费率浮动办理要求、救济途径及文件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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