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重要议题解读
---制定《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2021年底制定出台的《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到期,为保持政策衔接,推动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走稳走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议题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就业。2021年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在全省组织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通过大幅创设公益性岗位,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促进共同富裕,助力乡村振兴。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确保好事办好,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对岗位设置、安置对象、上岗流程、岗位待遇、人员退出等作出规定,有效规范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扩容提质行动成为我省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今年底到期后将自动失效,需要接续制定新办法,保持政策衔接。随着扩容提质行动深入推进,上岗人员
规模大幅增加,目前在岗人员达到119.2万人,日常管理压力骤增,针对审计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变化,安置对象范围、岗位设置类型调整后,新办法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二、《办法》的创新变化
创新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方面,规范了部分表述。将指导精神,由“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等表述,修改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促进共同富裕”。
第二方面,增加了禁止和退出情形。增加了岗位开发设置禁止情形,明确禁止设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公益性岗位。进一步强化了退出管理的要求,将“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列入自然退出情形,要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及时督促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退出。
第三方面,动态调整了岗位名称和安置对象范围。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并充分吸收省有关部门、16市和社会意见,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岗位名称,如将“疫情防控”岗位调整为“卫生防疫”岗位,在“公共管理类岗位”中增加了“群防群治”岗位,在“社会治理类岗位”中增加了“司法协理”岗位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等文件,动态调整了安置对象范围,在主要安置原先“4+2”类群体基础上,允许各地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安置范围,并对人员条件作出界定。
第四方面,提高了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保障,将为上岗人员每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标准,由不超过60元提高到不超过100元;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鼓励各用岗用人单位为在岗人员缴纳工伤保险。